死刑復核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 死刑復核 期限是多長時間 在我國 刑事訴訟 中,包括審判行為在內(nèi), 一審 、 二審 、再審,都設置有相應的期限。唯獨 死刑復核程序 沒有期限。死刑復核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 刑事訴訟法 》沒有明確規(guī)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死刑復核程序的方式 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 死刑 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 刑罰 ,是 刑法 所規(guī)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 在死刑復核權回收之后,應當根據(jù) 訴訟 的規(guī)律設計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盡管其不同于一審、 二審程序 ,但可以進行訴訟化改造。可以根據(jù)案件的情況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是對于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或者抗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序問題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即使非 開庭審理 仍必須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訊問被告人和聽取 公訴 機關、 辯護人 的意見等內(nèi)容; 二是對于一審判處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并且是針對事實認定提出的案件,法院應當采用開庭審理的方式,即在確定的時間吸收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復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對面的直接審理和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進行的遠程審理兩種方式。實行開庭審理,可以保證控辯雙方有效的參與到庭審過程中,特別是辯方可以有機會充分行使辯護權,同時也便于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有效的法律監(jiān)督。不論是哪種審理方式,均應由 3名以上單數(shù)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可以經(jīng)合議庭提請由審判委員會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中對刑事案件的一審、二審、再審程序都是作出了期限要求的,但就死刑復核程序來看,到目前為止其實并沒有一個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就連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這方面的內(nèi)容,從司法實踐來看,對于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具體就應當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請問,死緩的核準權也收歸最高院了么?
問題同題目目前死緩的核準權仍然屬于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的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執(zhí)行制度。死緩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2年后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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