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 證人 要注意的問題有: 1、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 代理 人到場。 詢問的地點也可以選擇未成年人所熟悉和習慣的場所。 這樣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減少其思想顧慮,消除心理壓力,達到詢問的目的。 詢問聾、啞證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作翻譯,并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 詢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人、外國人,應當為其聘請翻譯。 2、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并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后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 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詢問證人必須保證其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言的條件。 3、對證人的敘述,應當制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 對未成年犯罪人的訊問與審判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訴訟 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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