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刑拘的人,并沒有被剝奪選舉權等政治權利。
舉例說明一下:下列主體中,依照我國選舉法不列入選民名單的是( A )。
A、精神病患者某甲
B、吸毒者某乙
C、老年人某丙
D、被刑事拘留的某丁
【答案】A。
解析:《選舉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因為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因此不列入選民名單。
選項B、C的人,如果依法享有選舉權利,應當列入選民名單。而享有選舉權利的條件包括:中國公民,年滿十八周歲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至于其是否吸毒以及是否年齡特大,不是法律考慮的內容。
被刑事拘留的某丁,可能被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因此選項D也應排除。
拘留過可以當村干部。只要是沒有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任何人都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可以競選村干部。選舉村干部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但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拘留只要還沒被法院宣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可以競選村干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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