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責任適用的法定情形包括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侵權責任;隱匿病歷等醫療信息的醫療機構對受醫療損害的受害人的侵權責任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 的適用范圍是: 1、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則表明違約人是沒有過錯的,因而應被免除責任。 2、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 民事責任 。 3、情勢變更可以成為合同變更和解除的原因,而 意外事故 常常可成為情勢變更的原因。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中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有如下情形:1.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的傷害承擔過錯推定責任。2.醫療機構對患者受到的損害在特定情形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3.高度危險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對非法占有人造成損害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4.動物園對動物造成他人傷害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5.所有人、管理人對建筑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6.堆放人對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7.所有人、管理人對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8.施工人對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 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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