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訴訟時效和訴訟時效有什么區別
訴訟時效和判決訴訟時效是兩個相關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從產生訴訟主張的事實發生之日起,到期限屆滿,被告不再承擔法律責任或者不再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期限。換句話說,訴訟時效是指在一定時間內,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訴訟時效的目的是維護司法公平和法律安全,避免長期爭議的產生。
判決訴訟時效是指在一項案件中,法院對原告的訴訟主張做出判決的期限。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決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訴訟時效是用來規定法院在一定時間內應當作出判決的期限,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和司法效率。
總的來說,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在適當的時間范圍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而判決訴訟時效是指法院在一定時間內應當對案件作出判決的期限。這兩個概念都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但是所指的對象和作用范圍略有不同。
訴訟期限和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限是三年。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普通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區別
普通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區別在于:
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普通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
普通訴訟時效有中斷、中止的效果,只要出現法定情形,普通訴訟時效就可以發現中斷或者中止的效果,而最長訴訟時效不存在任何的中斷和中止。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適用范圍廣泛,訴訟時效期間是統一的,并且相對于大多數特殊訴訟時效而言,時效期間是較長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年。
最長訴訟時效:指對于各類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最長時效期間,它不同于其他各種訴訟時效的特點表現在:范圍涉及到各類民事法律關系,其時效期間是20年。其適用前提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時開始計算,即使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內獲取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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