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對象有什么優待和政策
優撫證在住學、就業、分配住房、貸款有優待政策。優撫是優待和撫恤的簡稱,優撫工作是指國家和社會依法對軍人及其家屬為主體的優撫對象實行物質照顧和精神撫慰的一項特殊社會工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1、傷殘軍人待遇如下:傷殘軍人是指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并被部隊評定殘疾等級1-10級的退役軍人,本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傷殘軍人定期撫恤生活補助,因戰因公被評定1-10級、因病被評定1-6級殘疾等級的享受定期補助,因病致殘7-10級的不享受定期撫恤補助。
補助標準:
一級因戰:每人每年80140元;
一級因公:每人每年77610元;
一級因病:每人每年75060元。
2、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如下: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并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綜合全國多地政策要求來看,“帶病回鄉后生活困難的可以申請”,從中就又提出兩項條件:一是回鄉指的是農村籍;二是生活困難。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550元。
3、烈士老年子女待遇如下:烈士老年子女,特指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600元。
4、參戰參試人員待遇如下:參戰退役人員是指曾在軍隊服役并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參試人員,指的是核武器、導彈、衛星(兩彈一星)“試”驗工作的軍隊人員。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600元。
5、農村籍老義務兵待遇如下:農村籍退役士兵,是指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35元x軍齡。
總結現役軍人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優撫對象可享受哪些優撫標準
優撫對象可享受的優撫標準概覽
在我國,優撫對象享有一系列明確、政策性強的優撫標準。這些標準不僅是對他們為國家和社會作出的貢獻的認可,也是對他們及其家庭的關懷與支持。那么,優撫對象具體可享受哪些優撫標準呢?
首先,生活待遇優待是優撫對象的核心權益。他們享有一定的經濟保障,包括每月按時發放的撫恤金和優待金。這些資金不僅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更是對他們為國家和社會作出貢獻的應有回報。對于因執行公務、參加公益活動等致殘或犧牲的優撫對象,國家更會給予相應的生活救助和補助,確保他們的生活質量。
其次,在醫療保健方面,優撫對象享有特殊的優待。他們可以在公費醫療機構優先就醫,享受優先掛號、就診、取藥等服務。此外,國家還會根據政策規定,對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給予一定的減免或補貼,確保他們能夠獲得必要的醫療服務。
再者,教育撫恤優待也是優撫對象的一項重要權益。對于優撫對象的子女,國家在升學、入學時給予特殊關照。例如,優先錄取、學費減免等措施,都是為了讓他們能夠順利接受良好的教育。這一政策的實施,既體現了國家對優撫對象的深切關懷,也凸顯了社會對優良家風的弘揚。
最后,住房供應優待為優撫對象在申請住房時提供了優先權。他們可以根據政策規定,享受優先評定、優惠供房等權益,確保他們的居住需求得到滿足。
綜上所述,優撫對象在生活待遇、醫療保健、教育撫恤以及住房供應等多個方面享有國家和社會的優待保障。這些政策的實施,不僅體現了社會公平原則,更彰顯了人性化關懷。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弘揚優良家風以及促進社會和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黑龍江省優撫有哪些優惠政策
黑龍江省優撫有哪些優惠政策
1. 優撫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與當地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2.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建房用地及購買建筑材料、分配住房、乘車船等優先權。
3. 優撫對象符合從事個體經營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辦理營業執照時予以優先;優撫對象從事個體經營納稅確有困難的,稅務部門要按稅法規定酌情給予減免。
4. 革命烈士和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配偶及其子女需要就業的,由市(區)、縣勞動部門優先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安排其中一人就業。
5.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以下統稱優撫對象),均依照本辦法享受撫恤和優待。
6.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優撫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7. 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優撫對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召開優撫對象座談會;在接到軍人立功喜報時,應組織群眾給家屬慶功賀喜;在軍屬榮獲先進、模范稱號時,應向軍人所在部隊報喜;在接到軍人犧牲、病故的通知時,及時對其家屬進行撫慰。
8. 優撫對象在服現役期間,其家屬在農村的,免攤義務工。其他退伍軍人回鄉當年應免攤義務工。以上述對象中生活困難者,符合社會減免條件的,可減免農業稅、提留款、陳欠款。
9. 軍人犧牲、病故后,由持證的死亡軍人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10.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對象死亡后,除發給應領的定期撫恤金外,另外再發給半年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11.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對象戶口遷移時,應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金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憑轉移手續,按本地規定的定期撫恤金標準,從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撫恤。
12.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對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者,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予恢復原來享受的撫恤和優待。
13. 本省境內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撫恤優待適用于本辦法。
14.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15.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布的《黑龍江省優待農村優撫對象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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