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時限是多長
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事故發生或診斷出職業病之日起的30日內。如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親屬以及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或診斷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法律依據出自《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若單位未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或診斷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申請。涉及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理。如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期間產生的工傷待遇等費用應由該單位承擔。
工傷認定的期限有多久
工傷認定的期限有多久:《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分為兩類:
1、對用人單位而言,申請時限一般為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2、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的一年內。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法律規定的工傷認定提出時限是多久
1、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限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特別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之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妨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七條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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