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應該發全額工資嗎
法律主觀:
在職工受工傷期間,工資、獎金應該全額發放。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因此用人單位需要按月照常向其進行支付,其每月的工資、獎金也就需要照常發放。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工傷期間工資怎么算
工傷期間,員工的原有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應由用人單位逐月發放。
這里所指的“原有工資福利待遇”包括受傷前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中所享受的工資、獎金、津貼以及補貼等。
工傷停工留薪期原則上不超過 12 個月。
若病情嚴重或特殊,需經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方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工傷工資的計算應以員工受傷前 12 個月的平均月收入為準。
如工作時間不足 12 個月,則按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工資計算。
對于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形式的工資發放,也應參照受傷前正常工作期間的平均工資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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