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終局的適用范圍
一裁終局的適用范圍: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一裁終局的條件如下:
1、小額的勞動爭議案件。小額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一裁終局”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一是爭議種類,必須是下列四類案件之一:勞動報酬案件、工傷醫療費案件、經濟補償案件、賠償金案件。二是爭議數額,符合上述四類案件之一的并不是都可以適用“一裁終局”,其爭議數額還必須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
2、標準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這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這些爭議涉及的勞動基準國家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標準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一裁終局”沒有數額的限制。
綜上所述,當勞動者不撤訴時,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條件而撤銷案件,這樣有利于實現形式上的公平,但違背了一裁終局制度設立的目的和價值。因此,仲裁委可以作出中止裁決的決定,然后告知勞動者提出確認勞動關系的申請或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申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仲裁委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若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可直接適用一裁終局規則作出裁決;如果不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作出撤銷案件的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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