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合同期內離職怎樣處理
員工在勞動合同期內也是可以離職的,但是有一定的條件,正式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還在試用期的員工想要離職,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
一、在勞動合同期內離職怎么辦? 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的地位,勞動法予以勞動者更多的權利可以解除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從通知之日起滿以一個月即可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簡單來說,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辭職時間還處于試用期期間的,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二、簽訂勞動合同離職沒告訴單位有什么后果? 1、如果是由于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未購買保險以及違反法律規定等過錯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勞動者可以即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辦理離職手續,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且可以要有用人單位支付當月的勞動報酬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無以上的過錯的,且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而私自離職,也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因勞動者的突然離職導致用人單位的生產或者經營受到影響的,勞動者要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勞動者未到勞動期限而提出辭職的,需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為一個月,試用期期間為三天,用人單位有過錯的,需要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還需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三、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要承擔什么后果? 勞動合同期未滿,員工辭職除和用人單位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未滿需要支付相應的培訓費用外,不需要承擔法律后果. 員工提出離職通常有如下情況: 1、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后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勞動糾紛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4、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在勞動合同期內離職需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由此可知,簽訂勞動合同后,離職沒告訴單位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由于用人單位自己的過失,導致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告訴單位,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另一種是員工自己的過錯,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時,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需要賠償嗎
不賠償。勞動用工合同還沒到期,提前30天辭職,一般不需要賠償違約金,除非合同約定服務期。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辭退員工賠償多久付清?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是沒有補償金的。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單方提前辭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應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固定勞動期限合同中途辭職要賠償?
法律主觀:
勞動 合同期限內辭職 ,不需要賠償。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 合同未到期辭職 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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