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于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同時主張、同一損失項目可否重復賠償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后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復支付。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并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于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2)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3)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人身傷害賠償不屬于工傷,人身傷害賠償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時,要承擔賠償責任。而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或者患者職業病時,造成的人身傷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北京市發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406元/年;,人均消費性支出40346元/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40元/年;,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810元/年。,其他賠償項目如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通常依據實際發生的原則確定賠償金額,沒有固定的計算標準和公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發生人身損害案件,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受害人居住地(戶籍地)的不同適用城鎮和農村兩個不同的賠償標準。,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的戶籍是城鎮戶籍,則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是農村戶籍,則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但是,如果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是可以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的。此外,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即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鎮戶籍人員,也有農村戶籍人員的,可以統一按照同一標準確定死亡賠償金。,(一)行為人使他人人身健康受到非法侵害,造成支出醫療費、誤工等損失,侵權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有過錯的,減輕侵權人責任,例如:交通事故、故意傷害、打架斗毆、高空墜物等。,1、職務侵權賠償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傷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侵權賠償責任與違約賠償責任。,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犯另一方當事人人身權益時,既符合違約責任構成要件,又條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受侵害一方當事人是選擇適用還是同時適用違約責任和侵權賠償請求權?,對此,“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受害人只能選擇行使一個請求權:或者提起違約賠償請求,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或者提起侵權賠償請求,追究對方侵權責任。,3、侵權賠償責任與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合同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過失因締約行為或與締約有關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損害,受害人是只能行使侵權賠償請求權,或者行使侵權賠償和締約過失賠償兩個請求權,還是選擇一個請求權行使。,4、侵權賠償責任與商業人身保險賠償責任。,投保了人身保險的當事人因侵權行為受到人身損害時,受害人是按照保險合同和侵權行為法分別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和侵權賠償請求權,還是只能選擇一個請求權行使,特別是在保險賠償請求權行使后能否再行使侵權賠償請求權?對此,法律無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受害人可以分別行使侵權賠償和商業人身保險賠償兩個請求權,得到雙重賠償。
法律客觀:很多勞動者不能用正確的方法去維權,遭受了工傷不知道是什么性質的糾紛,甚至把勞動工傷案件當作普通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處理。工傷案件與一般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主要有以下區別:1、責任劃分不同。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2、賠償標準不同。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勞動工傷案件的受害者多數是農民工,而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遠遠低于城鎮居民賠償標準。3、適用法律不同。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4、處理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到法院起訴。5、傷殘鑒定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同樣的傷情,勞動鑒定的標準比司法鑒定的標準要高一級)。6、舉證責任不同。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勞動者的主張;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7、賠償主體不同。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