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錯誤如何救濟
發現生效仲裁裁決錯誤的救濟方式是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雖然仲裁委員會主任對錯誤的發現,也完全有可能是在當事人向仲裁委會員提出異議后而發現。但是,無論是通過哪種方式發現的錯誤,為仲裁委的自我糾錯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發現生效仲裁裁決錯誤如何救濟? 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由于仲裁當事人與仲裁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仲裁裁決也決定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保護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二)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我國的《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表明他放棄了此項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裁決書中規定的各自的義務,否則,權利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 (四)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必須有證據對該仲裁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加以證明。沒有證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則需要人民法院的審查認定。二、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主動啟動撤裁的程序和條件。但法院如適用該條款的規定,不受當事人是否以該法定事由申請的影響。也就是說,不論當事人是否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以該條款作為撤銷理由,人民法院都可主動適用該條款的規定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決定是否以裁定駁回或者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不服去哪里起訴
1、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的,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2、單位不服仲裁裁決的,不屬于一裁終局的話,則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一、對仲裁裁決不服去哪里起訴 1、如果是勞動者想向法院起訴,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2、如果是用人單位向法院起訴,分為兩種情況,若爭議涉及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的事項,該裁決是終局裁決,一般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只能有條件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若爭議涉及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以外的事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二、勞動仲裁裁決后單位不執行怎么辦 勞動仲裁結案后不執行,也就意味著仲裁裁決已生效。用人單位的做法既違法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不能夠接受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后,被申請人既沒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向法院起訴,又沒有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執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做出了仲裁裁決之后,當事人有表示不服的權利,而救濟途徑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裁決。若是既不履行裁決,同時也不提起訴訟的話,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我們也發現,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方面,法律對用人單位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若是屬于一裁終局的案件,則不允許單位提起訴訟。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救濟途徑
法律分析:勞動者對本法第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用人單位不服裁決的救濟途徑在第49條中予以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相關推薦:
代位權糾紛專題(代位權訴訟管轄中的問題有哪些)
非法盜伐林木的處罰(盜伐濫伐林木罪的處罰)
非法集資罪的界定(非法集資罪如何認定)
二審程序以及律師費多少(二審律師費用收取標準)
法律上無法斷絕關系(怎樣在法律上斷絕兄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