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交通事故糾紛
一、道路交通事故與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區別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非道路的范圍:①自建自管未列入規劃的城市巷弄或村間路,或者是自行修建并自行負責管理的路面;比如農村的鄉間小路。②用于田間耕作的農村鋪設的水泥路、瀝青路、砂石路等機耕路。③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車形成的路面。④封閉式住宅小區內樓群之間的路面。⑤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路面,廠礦、事業單位、火車站、機場、港口、貨場內的專用路面。⑥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⑦晾曬作物的場院內。⑧斷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⑨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路段。
非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所在轄區的公安派出機構處理,且不存在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可能,但有可能會涉嫌其他的罪名,如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非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通過以下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①雙方協商解決。②可以要求到現場勘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③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二、交通事故的類型
機動車間的事故,機動車對非機動車的事故、機動車對行人的事故、單車事故(翻車事故、墜入橋下或江河以及車輛與道路上的作業結構物、交通標志桿、樹木等相撞的事故)。
輕微事故——輕傷1-2人,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重傷1-2人,輕傷3人以上,或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死亡1-2人,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中的責任
(一)交通事故后可能產生那幾種責任
雙方均無責(0%)的交通事故,一方負全部責任(100%)的交通事故,一方負主要責任(60%-90%),另一方負次要責任(40%-10%)的交通事故以及雙方負同等責任(50%)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
在一般情況下,追尾事故由追尾方承擔全部責任,空擋溜車的事故由溜車方承擔全部責任,高速公路意外爆胎屬于交通意外,各方均無責任。
交警部門確定責任劃分,僅是確認當事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并不確定責任方賠償份額的承擔比例。
第二章 專業律師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略)
第三章 交通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理措施
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駕駛員報警即視為自首,是法定減輕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
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在報警時報告公安機關,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如果交通事故引起大火或是產生不明氣體的泄露,應同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和施救部門報告。并注意當日的風向,在報告時提醒相關部門是否需要采取疏散等措施,以避免擴大不應有的損害。
交警部門是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大量的事故痕跡和印跡的取證分析,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及相應的鑒定報告來正確地分析事故發生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和正確處理事故的。
第四章 當事人自行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及失誤救濟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確定的責任分擔不服,當事人只能通過在民事訴訟中對事故事實部分的認定來解決責任的劃分問題。但一般情況下,法院均會維持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除非有充分的證據,否則推翻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比較困難。
當事人與保險公司因賠償問題發生爭議的,可對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依照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為案由進行審理。
第五章 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門的處理程序
交通肇事后一方逃逸的,對投保商業車損險的受害方的車輛損失,由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先行賠付。案件偵破后,由保險公司向逃逸方追償。
交警部門的調解是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申請的,只有雙方通過書面申請調解,交警部門才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書應約定違約責任條款。例如:如果一方不履行,則要求其承擔xx元的違約金,未違約一方有權在法院訴訟時一并要求違約方支付等條款。
遇有下列情形,交通事故當事人應保護現場,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①車輛無號牌的;②駕駛人無駕駛證的;③駕駛人飲酒的。
機動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后,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理:①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的,駕駛人應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向保險公司報案,等候保險公司處理。②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壞的,駕駛人標劃現場后,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賠償款應盡量通過交警部門轉交,或在交警部門當面轉交,由交警部門作為交付人或作為見證人在收據上蓋章予以證明。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主要有:①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②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③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省級高院可在30-60萬元幅度內,確定起點數額標準)。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②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③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④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⑤嚴重超載駕駛的;⑥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拘役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院《交通肇事刑事解釋》第6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六章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關的鑒定
一、受損物品的鑒定
1、顯性損失:即一眼能夠看出的外在的損失,或者憑生活經驗,按照物品的價值及使用年限折算出一個基本一致的損失值。顯性損失通常由事故雙方協商確認物品的損失價值。
2、隱性損失:即不能一眼看出損壞的部位及無法立即判斷的損失或即使能看出損壞的部位,但僅憑肉眼不能判斷損壞部位的具體價值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7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財產等物質損失需要鑒定的,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應當自事故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
1、公立鑒定機構(如xx價格認證中心或xx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等)
2、作為定損機構的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作為定損機構所依據的是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在車輛保險合同中,雙方一般會約定,事故發生后由保險公司派出定損人員,對受損車輛進行評估。如果被保險人對評估的結果沒有異議,則在《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輛定損單》上簽字確認,作為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的依據,但保險公司對不屬于自己保險的被保險人的車輛無權鑒定,除非當事人雙方認可。
3、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經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鑒定程序
1、提交由承辦機關(交警或法院)蓋章并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鑒定委托書》
2、鑒定機構鑒定(略)
3、車(物)損價值鑒定后,應出具加蓋價值鑒定專用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3條
二、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
(一)評定時機《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2
出院小結一般可作為病人治療終結,可以進行傷殘評定的依據。傷殘評定的鑒定機構,一般由當事人協商后自行選定或由承辦機關指定。對于自行選定的鑒定機構,如果對方不認可傷殘鑒定結果,則有可能需要重新鑒定。
傷殘評定所需要的材料,①委托書。委托人簽名并由承辦機關蓋章。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行使簽字的權利。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③被評定人的傷情證明材料,包括驗傷證明、病歷、病情證明書,出院小結等。
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
第七章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計算
一、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的計算
(一)直接損失
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現有財產的減少,對受害人直接損失的合理部分應當全部賠償。
1、車輛損失主要包括:車輛修理費、施救費、停車費和評估費等。以相關部門開具的發票為準。車輛修理費應該以專業的定損機構出具的定損單及專業修理機構出具的修理發票為準。施救費應當符合合理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均由物價部門或交管部門對施救費用予以大概范圍的規定。
受害人主張車輛貶值損失時,應當向法院申請車輛貶值損失鑒定,由法院委托有鑒定資質的專業價格認證機構對受損車輛的具體貶值情況做價格鑒定。
主張其他財產損失賠償時,應當注意保存相關的證據。
(二)間接損失
1、車輛停運損失。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而主張賠償車輛營運損失時,在提交證據方面應進行充分的準備,同時最好能夠提供車輛正常營運期間的收入證明,作為法官判斷停運損失的標準。
2、其他可得利益的損失。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遭受的間接損失應當是必得利益的損失,而非假設的損失。
二、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的計算
1、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療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具體的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費票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外購藥一般得不到支持,確需外購藥的,應先到醫生處開出處方單,持處方單到藥店購買,則可得到支持。
對于城鎮居民來講,可能會涉及醫保報銷與肇事者賠償費用能否抵消的問題。應當說,醫療保險作為社會保障機構對受害者的醫療費予以報銷,是因為與傷者之間存在醫療保險的合同關系,但是肇事者對受害人的賠償是基于侵權的原因,所以,不能因醫療保險進行了報銷,就可以減輕肇事者的賠償義務。
醫療費確定數額的截止日期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醫療費的確定數額是指包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之前已實際發生的醫療費,以及醫療機構可以確定的受害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后再次花費的治療費,即后續治療費用以及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等。
受害人所主張的醫藥費必須具體、明確,而且是實際發生的費用。
2、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為交通事故導致無法正常工作而遭受的經濟損失,是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損失狀況確定的。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誤工費的計算依據是受害人或實際參與處理事故的人員實際減少的收入。如果該人員因交通事故產生了誤工,但是單位并沒有因此而扣除他的收入,即誤工人員的收入并未實際減少,那么就不存在誤工費的問題,如果受害人能證明自己除了正常的工資收入還有其他收入,而該部分收入因為交通事故受到了損失,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固定收入不僅包括工資,還包括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等。沒有固定收入的人,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不能證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相關行業標準,法院一般有參考數據,無須當事人進行舉證。(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訴法院在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
對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事件,死者的家屬可以要求3人以內的誤工費。對于該3人的誤工時間,可以參考其調解的次數及處理其他后事的情況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期間花費的伙食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4、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致使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由他人對其生活進行照料而支出的費用。應當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責任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如果超過了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置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至10年。
通常情況下,受害人是否需要護理,是由醫院在診斷證明或者病歷中注明的,如果醫院沒有注明需要護理,則由法院酌情考慮。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治療或者殘疾者生活不能自理確需護理的,法院可以委托傷殘鑒定部門對是否需要護理及護理時間進行鑒定,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護理期限一般由醫院在診斷證明或者病歷上注明,或者由專業機構給予建議或明示。在專業機構沒有給予明確的建議,診斷證明或病歷上也沒有注明的情況下,護理期限應當從受害人遭受傷害開始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5、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后,根據醫療機構針對病情出具的確需充分營養的建議而作為輔助治療手段支出的費用。
6、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依據,是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傷殘的等級標準。如果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受害人就業收入的,可以適當提高殘疾賠償金的數額。
根據最高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如果受害人是在城鎮生活多年的農村居民,且在城鎮有收入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其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計算。
受害人未滿60周歲的,計算20年。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賠償減少一年,受害人為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多處傷殘應當綜合計算,并不只是按照傷殘級別最高的等級計算。據韓冬雪轉告:多級傷殘,低級別的每一項增加0.5的賠償系數。
7、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殘疾而導致其肢體器官功能受到影響,為了使受害人能夠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癱瘓后購買的輪椅、截肢后購買的假肢、聽力減弱后購買的助聽器等。
殘疾輔助器具費必須有醫生的明確診斷證明。更換周期應該按照殘疾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建議確定。比較權威的鑒定機構是民政部門得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
8、喪葬費,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者的近親屬為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費用。一般包括運尸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的費用、骨灰存放費用以及雇請喪葬人員花費的勞務費等。喪葬費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數額來計算。
9、死亡賠償金,不適用定期金賠償,只能一次性賠償。
10、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在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有法定扶養關系的人)。
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妻子處于懷孕期間,實踐中可以判斷賠償義務人將胎兒的撫養費提出到法院,胎兒出生時,如果是活體的,法院將該筆撫養費支付給胎兒的母親保管,胎兒出生時不是活體的,法院將該筆撫養費返還給賠償義務人。
賠償義務人也只是賠付死者應當承擔的那一部分撫養費。被扶養人有多人的情況下,賠償義務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賠償責任,即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是不按責任比例來計算賠償額的。(死亡或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11、交通費,指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等用途而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包括受害人或者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油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受害人主張交通費,應有正式的交通票據。國家承認的能夠作為報銷憑證的稅務發票和收費收據,包括正式發票、汽車票、火車票、輪船票、出租車發票以及過路費收據等。對于受害人提供的票據,法院應當審查這些票據與就醫的時間、地點、人數、次數是否相吻合,不吻合的部分應當從賠償數額中扣除。
交通費用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的差旅費標準,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掌握。一般情況下,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火車以普通硬座為主,事故發生當天可以使用出租車或救護車到醫院。
12、住宿費,是受害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到外地治療或者是傷殘者、死亡者的近親屬參加交通事故處理,死亡者的近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等需要花費的住宿費。
13、其他。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14、精神損害撫慰金
受害人應當在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不能在侵權訴訟之外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在可以選擇侵權訴訟或違約訴訟的時候,最好選擇侵權訴訟。
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面部等外在部位受傷,能影響一個人的外在形象的,即使沒有構成傷殘,也可以得到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15、后續治療費,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在后續治療時產生的交通費、護理費用等。
后續治療必須與損害行為及造成的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損害行為或者其結果所導致的后續治療費用。
保險公司規定,一次賠償后同一事件不再進行第二次賠償,因此,肇事方對后續的,為發生的費用一次性解決為好。
第八章 交通事故的訴訟過程與注意事項
交通事故中的原告:
1、僅造成財產損失時,原告可以是車主或車內物品的所有權人,也可以是車輛或者車內物品的實際支配人。
2、造成人身傷害時,原告為受害人。
3、造成受害人死亡時,原告是受害人的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此時,原告是按照繼承的順序來確定的,即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存在,則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無權作為原告。
交通事故中的被告:
1、肇事司機或肇事車輛的車主。
2、承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不同,人身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財產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證據清單包括的內容一般有:①證據名稱,②證明內容,③證據來源,④證據形式,⑤證據數量。
住院費收據、醫療費收據、處方單、診斷證明書,轉院證明等。
證明誤工費的證據包括:單位開具的誤工證明、誤工人員的工資單、繳稅證明等。單位開具的誤工證明應當寫明受害人的工資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耽誤工作的時間,單位扣發了那些錢,扣發的具體數額是多少等。
誤工時間如果是因為治療造成的,需要醫院出具休假證明,證明休息的天數。如果是因為處理事故進行傷殘鑒定造成的,則只要以交通費票據、交通部門的記錄或者傷殘鑒定書就可以證明了。
證明護理費的證據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診斷證明;向護理人員支付工資的證明;當地護工從事同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如果是家屬護理,按照家屬誤工費用提供證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證明,最好能寫明需要護理的時間和人數。
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應提供下列證據:①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暫住證或居住證,②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書,③當地居委會出具的該人在此處長期居住的證明,④勞動合同、收入證明、三險一金等。
精神損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產生恐懼、緊張等精神上的痛苦或者神經受到傷害。證明精神損害的證據為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精神上受到創傷的證據等。
直接財產損失主要包括車輛修理的相關費用、交通事故造成的衣物及其他財務損失、車輛的貶值損失等。修車的發票、受損物品及發票或者價格評估證明等就成為直接損失的證據。而對車輛的貶值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貶值的數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主張貶值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委托相關的專業機構進行鑒定,根據價格鑒定機構給出的意見進行確定。
間接財產損失,包括車輛停運期間的損失及必得利益損失。
注意舉證期限,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間屆滿前10日提出。
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法院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申請人應當將知道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信息及時準確的提供給法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7條規定:“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交通事故訴訟程序以及材料
交通事故訴訟程序以及材料
交通事故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發生的是非常頻繁的,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往往都是雙方一開始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就只能走法律訴訟途徑的。訴訟需要了解清楚訴訟的相關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 交通事故訴訟程序以及材料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訴訟程序以及材料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序,現介紹如下:
(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子。
交通事故起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
二、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
(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2)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從治療終結之Et或者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六個月。本書認為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于《民法通則》第l39條中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3)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
(4)對于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對于達成調解協議后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后遺癥的,可以就治療后遺癥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后遺癥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之日起。以上介紹了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但我們仍然建議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過程中,盡早起訴,切不可拖沓延誤,否則不僅是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且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當事人具有流動性大的特點,延遲起訴的時機極有可能給對方當事人帶來逃逸、隱匿財產的時間,給訴訟和執行造成困難,甚至出現判決以后找不到對方或者找到對方但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盡快起訴,絕對不可拖延。
三、交通事故訴訟的注意事項 1、不要隨便簽署賠償協議
發生交通事故后,有的當事人不了解案件審理程序,擔心打官司麻煩,時間長,為了息事寧人,與肇事方了簽訂賠償協議。律師根據多年辦案經驗提醒您:如果您不了解案件賠償程序,草率簽訂協議,會嚴重侵害您的權益,以致賠償數額較低,事后不能再行主張。本律師團隊專業處理交通事故,會在短時間內為您爭取到滿意的賠償。
2、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治療
發生交通事故后,特別是受害人被送到醫院后,因肇事者不愿支付醫療費,受害人家屬延誤治療,以等待肇事者支付醫療費再治療。對于這種情況,我們建議家屬及時治療,先行墊付醫療費,事后及時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掌握對方信息
交通事故發生后,要及時掌握對方信息(包括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等信息,對于外地車輛,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保障權利能力得到主張,判決能夠得到履行。
4、理賠中不要將任何原件交給對方
對于事故發生后,在和對方協商的過程中,尤其是對方要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切勿將有關醫療憑證及診斷時醫院拍攝的片子,交警部門的認定書的原件交給對方。在我們代理案件的過程中,多次發生過這樣的事情,受害人所有的證據都讓肇事方拿給保險公司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或賠償數額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保險公司又拒絕將有關證據退還。受害人手中因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全時,會給起訴造成重大障礙,甚至不能立案。
5、切勿自行委托傷殘鑒定
對于有骨折或重大傷害的當事人,切勿自行委托傷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有需要請聯系本律師團隊,我們有較好的司法鑒定合作單位,會滿足您的最大需要。
6、出院前委托律師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醫院治療時,可以適當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賠償的相關問題,提前準備證據材料。如果決定聘請律師,最好能在出院前和律師建立聯系,在律師的指導下辦理出院等手續。如果出院手續辦理有問題,后期的賠償就會少很多,包括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
交通事故訴訟程序以及材料 @2019
交通事故起訴法院后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并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此外,從維護權益受損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特別規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指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事后,承擔墊付責任的車主可向肇事司機追償。 第二步:拿到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范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采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第三步:合理要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誤工費。《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交通事故訴訟應走什么程序
法律分析:1、準備好財產保全(可選)。即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在訴前財產保全。如訴前財產保全的,必須在保全后15日內提出訴訟。
2、準備民事訴狀、證據。根據被告人數加一份,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和證據。
3、起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為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如需要申請傷殘鑒定、三期鑒定的,也可以在此時同時以申請書形式一并提出遞交給立案庭。
4、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
5、由此進入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可能會有法院會在交通事故律師的申請下調查取證,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6、開庭審理階段。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師,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后,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然后,進入第一個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7、進入判決和裁定階段,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當事人提出上訴遞交上訴狀,進入上訴審理程序),判決書生效。
8、就是交通事故律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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