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 后,因為住院而產生的護理費的計算有三個基本參數:護理人員的收人狀況、護理人員人數和護理期限。以上每一參數都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 1、護理人數的確定。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此處規定的另外情況是指,如果受害人傷情特別嚴重,那么很有可能一個護理人員照顧不過來,那么就可以要求二個或以上人員來進行護理。但是如果要求護理人員超過一個的情形時,需要記住要有醫療機構和鑒定機構開具相關證明。否則法院在認定護理費賠償時,只會按照一個人來計算。 2、護理期限的確定。如果受害人出院時就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護理期限就為住院的時間;如果出院后尚未恢復生活自理能力仍需護理的,則需要根據出院醫囑中建議護理的時間確定。 3、護理人員收入的計算。這是護理費最關鍵的部分。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下護理費的計算:
法律客觀:護理費,是指道路事故發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間,由于身體健康等原因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親屬的陪同和護理,并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根據一定的標準予以賠償的費用。護理費的發生是受害人恢復健康所必須的,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也是直接的,應當予以賠償。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根據上述規定,護理費的計算應視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算標準。(一)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已在本書有關誤工費賠償金額計算公式部分進行了詳盡的闡述,在此不贅言。(二)護理人員無收入的或者雇傭護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此處所謂“無收入”,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鎮待業人員和鄉村未參加勞動的人員,包括在校的大中專學生、各類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其他未參加工作的16歲以下的少年,以及鄉村已達勞動年齡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法律分析:賠償標準:1、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2、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喪葬費=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 3、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喪失勞動能力)。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25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