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載的認定標準:
1、實際裝載量超過核定的最大容許限度,貨運超載通常是指機動車運輸的貨物超過貨運機動車的荷載總重會認定為超載;
2、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超限是指貨運車輛的載貨長度、寬度、高度和載貨質量超過規章制度規定的限度,超載指汽車裝載貨物時超過汽車額定載重量,對超載的核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超限超載車輛的認定標準,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七部委聯合下發交公路發[2004]219號文件規定,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超限的認定標準為: ①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②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③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④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⑤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超載的認定標準為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一至五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六種情形。 關于對超限超載的處罰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該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交通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在《關于印發2005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89號)中,明確規定:各級公安、交通部門要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實施條例、《公路法》及《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超限超載車輛嚴格實施卸載,依法嚴管重罰,并根據超限超載的嚴重程度,在認定幅度內相應增加處罰額度。對于惡意超限超載的行為,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上限給予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嚴重超載的認定標準為依據車輛類型、額定乘員和超載人數來認定,例如大型載客汽車的嚴重超載人數為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超過額定乘員15人以上;中型載客汽車的嚴重超載情形為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超過額定乘員10人以上等。 2、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二)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對人數的20%以上的,罰款100,記6分。 如某機動車駕駛核載5人,實載6人,可處以記6分,罰款100元的處罰。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記6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