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是怎么劃分的
答: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自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申請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八十九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每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第九十一條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
(二)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請求及理由;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九十二條 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當事人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交通事故的責任怎么劃分
看是否有路口標志,便道上是否有讓行標志,一般來講的話轉彎讓直行,加上超載,應該在主責以上。
第一點:超載不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點:在沒有交通信號和指示標示的交叉路口,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
第三點:事故的判斷單憑你這幾句話是無法研判的,現場照片,勘察,問詢筆錄等都是很重要的判斷依據!
你好,收到了你的求助,現在律師為你解答如下:
一般來說,追尾事故都是后車全責。但是你這個事故有些特殊,因為前方車輛左轉彎沒有給出信號燈,而且本身有違法上路情節。所以前車肯定是有過錯的。這個過錯應該在此要責任到同等責任之間。考慮到后車司機當場死亡,即發生了嚴重后果,所以這個事故很有可能被定雙方同等責任。
提醒:現在車輛都有保險,保險和責任是直接聯系的。希望你能在交警定責前和我聯系,說明下情況。我可以提供建議。
交警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依據以下原則:
1、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他人的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并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有過失。
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法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4、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如果違法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那么行為人就要承擔相應責任。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求交通事故責任該怎么劃分?
我一個朋友前幾天開著客車行駛在107國道上在超越同向行駛的另一輛客車時遇到對向來了一輛小轎車,當時我朋友覺得路很寬能過去,可是當車越來越近之后那個小轎車不僅不避讓而且還向路中間的黃線開,不知道是不是故意不讓,我朋友的車騎著黃線和那輛左輪正壓著黃線的轎車正面碰撞了,碰撞后我朋友向右急打了一下方向,把被超的客車輕微刮了一下后,那輛客車也向右打方向,沖出路基,撞上路邊一棵大樹,那輛被超越的客車上死了兩人,重傷2人,輕傷8人。請懂的專家分析一下責任怎么劃分,,謝謝朋友,從你所敘述的這起交通事故的情況來看,我認為大客車方應該負此次事故的全責,其原因是:
根據《道法》相關條款的規定,車輛在借道超車時,除應該使用燈光和喇叭外,最為主要的不能影響同向車輛,與對方相向行駛車輛的行駛。從這起事故中不難知道,大客車為強行借道超車,在相遇對方車道發生了碰撞后,采取措施不適當,而撞上大樹,并發生了兩死兩重傷,輕傷8人的特大交通事故。因此,客車駕駛員將會受到刑事處罰,及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經濟賠償責任。
盡管對方的這臺車輛在道德層面上也應該受到譴責,可是這位駕駛員就是依仗著大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不愿禮讓強行超車的大客,而導致大客駕駛員右打方向去撞樹。從中我們大家都是可以吸取教訓的。
你朋友至少負同等責任,恕我直言,在這么嚴重的交通事故當中,交警依據《道交法》判定事故責任只是一個方面,其它的重要參考事項是各方的保險情況,因為損失太嚴重了,前一個網友已經從《道交法》告訴了你判定這起事故的法律依據,這就是判定這個責任的基礎,而我說的這些,是在這個基礎之上,從現實考慮,交警在最終判斷責任的時候所要參考的重要因素,結合實際,如果大家的保險都差不多,那么最有可能會出現兩種結果:第一種就是你朋友的車主要責任,對方壓黃線的車次要責任,大客車無責;第二種可能就是你朋友的車與壓黃線的那輛車各負同等責任,大客車無責。除此之外,其它因素也會影響到責任認定,就是我此前說的保險因素,還有就是不能拿到臺面上說的因素,比如,誰在這次事故當中負主要責任以上,那么,駕駛人負刑事責任(判刑)幾乎是一定的,所以,如果雙方的保險都差不多,且都在這個處理過程中條件上勢均力敵,不出錯(你應該懂我所指的這個條件是什么意思),那么,同等責任的可能性最大,大客車基本上不會有責任,這就是我的分析。
感覺您朋友的責任大!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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