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判決書樣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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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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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民初字第1133號
原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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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又名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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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漢族,待業,住x
x省x
x市x
x鎮x
x村8組13號。
委托代理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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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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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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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漢族,職業,住址。
委托代理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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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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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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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被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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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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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任審判,按照簡易程序于2006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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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委托代理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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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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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委托代理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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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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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稱,原、被告于1999年認識并相戀,2001年生一子取名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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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6日補辦結婚手續。原、被告婚后經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出走打工,原告為搞好關系于2004年與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間原、被告夫妻關系更加惡化,經常打罵,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一直與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現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夫妻關系,子女由原告撫養,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訴不是事實,其起訴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外務工期間認識、戀愛并同居,2001年農歷6月20日生一子,因原被告長期在外務工,兒一直隨原告的父母生活。2003年5月12日在婚姻登記機關補辦婚姻證。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有vcd機一臺,無共同存款、債權債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較好,但從2004年以來,由于被告長期在外從事職業,原、被告相聚時間較少,逐漸夫妻感情出現裂痕。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結婚證,照片,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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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由于工作關系,長期分居兩地,聚少離多,又未注重溝通交流,導致夫妻感情逐漸疏遠以致出現裂痕,經本院調解和好未果,現原告堅決要求離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其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準許。子女長期隨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撫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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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被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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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二、婚生子隨原告生活。
三、共同財產vcd機一臺歸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400元,合計4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為一年,一方或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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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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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書可以修改嗎?
法院作出 離婚判決書 并生效后,是不可以修改的。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離婚判決書生效,對當事人有拘束力,不能修改,另外對已生效的離婚判決當事人也不得申請再審。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解除婚姻關系 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離婚民事判決書算離婚了嗎
法律主觀:
離婚財產糾紛 判決書生效后 ,即具 有法律效力 ,具體包括: 1、強制執行性, 民事判決書 所確認的給付內容的,當事人必須依照判決書履行; 2、不可爭議性;任何有悖于生效判決的決定,都是無效的; 3、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必須承認判決、遵守判決、協助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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