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對于返還彩禮法律是如何規定
民法典對于返還彩禮并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但是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是什么
結婚登記的程序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現在禁止某些家庭借婚姻索取財物,因為婚姻是兩個人因為愛的結合,并不是索取財物的借口,如果雙方最終沒有結婚登記,那么以結婚為目的給予的財物應該返還,而辦理了結婚登記的理應不該返還
我國法律對彩禮退還沒有作出規定,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作出了規定,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情形包括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等。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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