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原告必須出庭,離婚案件涉及人的身份關系的民事行為,如果 原告不出庭 或者庭審時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會按照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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