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新規定包含一下幾個地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較《婚姻法》第二款增加: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較《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增加: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新增: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婚姻法對離婚部分做出了一些新的改動,其中有些是大家需要了解的:
1.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撤回離婚申請。
關于新增離婚冷靜期這一規定,很多網友紛紛點贊,認為這一規定非常合理。因為雙方離婚真的不是兩個人的事情,而是兩個家庭的大事。有些年輕的夫妻因為一時沖動離婚,最后后悔是小事,給孩子帶來巨大的傷害怎么辦。新增離婚的冷靜期就是為了讓夫妻雙方能夠完全冷靜下來,如果僅僅是一時沖動,剛好可以冷靜下來思考一下,最后可能會避免家庭的“破碎”。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婚姻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后又分居一年,說明感情方面還有問題,也就意味著不適合繼續相處,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準予離婚。過去的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法院可以準許離婚?!翱梢浴笨梢岳斫鉃榭梢曰蛘卟豢梢裕皯敗本褪潜仨毜囊馑?。也就是說過去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判離婚也可以不判離婚,而新婚姻法下,法院只能選擇判離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財產的一方。
有些人感覺快離婚了,反正共同財產要平分,還不如自己先隨意揮霍,有些可能只是滿足自己的享受欲望,而有些性質比較惡劣,就是惡意揮霍財產。對于揮霍財產的一方,離婚時法院視情況少分財產或者不分財產。揮霍得比較少可能還能分得少部分財產,揮霍的比較多或者惡意揮霍,可能就分不到財產。
4.全職主婦或主夫,離婚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夫妻離婚,在子女撫養教育方面、對老人的贍養方面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應與付出勞務的價值相當。具體數額應由雙方協議,協商不成,法院根據具體情況 ?!睹穹ǖ洹返谝磺Я惆耸藯l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離婚后債務怎么辦?
雖然離婚時雙方經過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調解書已經對財產分割作出處理,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如果這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應清償夫妻共同債務。
6.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可以撤銷婚姻。
《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是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并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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