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主要包括:
①公民的收入;
②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⑤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⑥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指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權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財產繼承的相關知識:
財產繼承的特征:
(1)財產繼承的發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財產繼承是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
(2)財產繼承的主體范圍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夠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國家、集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繼承人,只可以作為受遺贈人。此外,能夠作為繼承主體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為受遺贈人。
(3)財產繼承的客體范圍具有限定性。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作為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的財產、國家、或集體的財產都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公民雖然死亡,若未遺留任何財產,也不會發生繼承。因此,繼承是以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
(4)財產繼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權利變更性。財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不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財產權的主體必定要發生變更,要么轉移給繼承人,要么轉移給受遺贈人。因此,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財產轉移不都屬于財產繼承。
一、父母的遺產子女都有份嗎
父母的遺產子女都有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我國財產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1.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繼承條件、繼承份額、遺產分配原則及繼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方式。
2.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是指自然人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3.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
三、繼承權的主體有哪些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父母的遺產女兒有份嗎從法律角度來看,遺產的繼承有以下幾種順序:1.如果是在沒有遺書的情況下,第一個有繼承資格的人是自己的兒女,配偶,以及辛苦撫養自己成人的法律上的父母。2.如果未有最有資格的繼承人,則可由第二種人繼承,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繼承時,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如果未有符合資格的第一繼承人,那么可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的“子女”可以是婚生子女,也可是私生子女,繼子女或者養子女。養子女是指有法律可證明有合格關系的子女,若未有合格法律證明,則有血緣關系的子女也可繼承。若父母在生前留下合法遺囑,遺書,那么在父母去世后,將按照遺囑中繼承人執行繼承。按照上文所說:1.如果父母(被繼承人)在生前未留下合法有效遺囑,那么父母去世后,子女均有資格繼承遺產,女兒也可繼承父母遺產。2.子女的范圍,也應符合法律規定中的合法子女。如不屬于該范圍的子女,那么也無法享有繼承權。3.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生前盡較多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可擁有較多遺產繼承,而未盡或少盡義務的繼承人則應適當減少遺產分配。具體情況可具體分析,可自己參照文章進行判斷,對自己的進行正確的。4.出嫁的女兒也擁有對父母遺產繼承的權利。遺產的繼承,根據并不是女兒是否出嫁,而應判斷女兒是否符合法律上對“子女”范圍的規定及對父母所盡義務的多少。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系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系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除了包括親生子女外,同時還包括了養子女以及存在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但干兒子只是民間中人們認的一種“干親”,可以是在毫無血緣關系的人之間,也可能是在一定近親屬之間。如果此時的“干兒子”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子女范疇,那么也是享有繼承權,否則就不能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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