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生證辦理要求
男女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到村/居委會領兩張第一胎生育登記表
準備“申請”。夫妻雙方準備好各自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女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在戶口所在地加蓋計劃生育章(需要三級證明:村/居委會章;鎮/街道辦事處計
流動人口可就地辦理準生證劃生育章;縣/區計生委章)。
需要女方戶口本和結婚證原件。
拿“申請”及男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去男方檔案所在地蓋章。
需要女方婚育狀況證明、男方存檔證明和結婚證
去男方所在的計生辦領取準生證(需蓋三個章)。
需要女方三級婚育狀況證明、男方婚育狀況證明、申請表、男女雙方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戶主和本人那頁共兩頁,復印在一張紙上)、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生育服務證》即準生證。
男方拿領取的準生證去檔案所在地蓋章。
需要女方三級婚育狀況證明、男方婚育狀況證明、申請、男女雙方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戶主和本人那頁共兩頁,復印在一張紙上)、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準生證。
二、辦理流程
申請人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有效證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檢證明,并同時附加符合特殊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證明材料,持《服務證》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請表》,其中: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的,應有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的鑒定結論材料;再婚的,應附有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或喪偶的死亡證明書;患不孕癥的,應有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鑒定書;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要出具父母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只生一個子女的證明材料等等;
2、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應將填寫好的《再生育申請表》先交其所在單位加具意見后,再分別交男、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并加具意見;
3、村(居)民委員會接到申請人的《再生育申請表》三個工作日內加具意見,將加具意見的《再生育申請表》連同申請人其他證明材料在五個工作日內送交到女方戶籍所在地審批機構審批;
4、審批機構接到《再生育申請表》后十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后及時將《再生育申請表》發還村(居)民委員會,并在審批完結后五個工作日內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備案。審批機構審批再生育的申請,采取集體討論的辦法進行,對符合生育規定的,簽署同意意見;對不符合生育規定的,簽發《不予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通知書》;
5、村(居)民委員會收到發證機構的審批意見后,應將審批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名單張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眾監督。張榜公布期滿,群眾無異議的,村(居)民委員會將持證人《服務證》送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加蓋公章后再送還申請人。
對群眾有異議的,審批機構應會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結果符合生育規定的,應再次張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調查復核結果;不符合生育規定的,由審批機構撤銷審批,簽發《不予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通知書》,并將《準生證》退回申請人。
法律分析:2020準生證辦理需要夫妻雙方一寸本人近期照片兩張,結婚照片兩張,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各自領取的一胎婚育證明,并且到戶口本所在地的街道計生辦處去蓋章。女方還需要到指定的計生管理部門去檢查開懷孕化驗單或者診斷證明。女方的婚姻狀況證明還需要在戶口本所在地蓋上計劃生育章,男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去男方檔案所在地蓋章。帶著一胎準生證到醫院登記,醫院給個出生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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