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作為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此時可以向法庭出示代理詞,其實也就是自己對案件的一些看法和觀點。。不過在書寫代理詞時會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那在書寫 離婚案件代理詞時要注意什么事項呢?離婚訴訟要注意收集哪些證據材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糾紛代理詞注意事項有哪些?
撰寫代理詞正文,應當著重注意下列問題: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抓住爭執點,鮮明提出代理意見,并圍繞這一觀點從多角度多側面展開論證。要從事實、法理、證據、邏輯等多方面進行分析。
2、立足于事實和法律,針對實質性委托,進行準確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訴訟請求。
3、離婚代理詞應當隨著訴訟進程不斷改和完善,注意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庭審過程中的漏洞。
4、離婚代理詞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且論點明確,邏輯性強;通俗易懂,用詞恰當,又留有余地。
二、離婚訴訟要注意收集哪些證據材料?
1、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等
這類證據在離婚訴訟中非常重要,缺少了它們,當事人往往會很被動。不過,這些證據證明一般不會因為一方當事人隱藏或銷毀證據而遭擱淺,畢竟,這些證據在相關部門都有備案:結婚證可以通過民政部門的婚姻狀況證明替代;房產證可以在房管局查詢;身份證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詢中心開具證明。
2、銀行存單、股票賬戶等
這類證據跟第一類證據有相似之處即有據可查。但是,這類證據具有自己的特點:對應的權益容易變更變現。所以,在收集和保存該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賬戶,由于股市波動導致帳戶市值的不穩定增加了證明難度。
3、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
能夠證明一方或雙方具備了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往往也很難收集。其中證明一方犯罪是比較容易的;證明家庭暴力、賭博等則非常困難。證明重婚比較容易,但是證明分居或同居比較困難。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發起離婚訴訟都會找律師當代理人,這樣對爭取利益有很大作用。在寫離婚案件代理詞的時候,律師應該闡述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事實,并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作出要求。代理詞的論點要充分有證據支持,語言簡練。
1、庭前雙方單位領導主持下達成的備忘錄中對本案所涉財產與其他財產一并作概括處理,最終以一定金額的貨幣方式對李某進行補償,視為對雙方全部財產的處理。 該案庭審中提交的證據5、備忘錄一份,證明“1、被告就財產中***萬元的份額歸原告所有”(庭審筆錄第8頁)此條即將全部財產折價結算后,最終李某還應分得***萬元。這個財產處理,就是概括處理的一種方式,對財產不作分項處理, 離婚案件財產分割代理詞而是一并處理,在折價結算中考慮并包含了涉案財產。 2、李某在起訴離婚時,訴訟請求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丈夫 外遇可以提出離婚嗎?丈夫外遇可以提出離婚,那妻子外遇可以提出離婚嗎?丈夫外遇離婚案代理詞有哪些?丈夫外遇離婚案代理詞是由誰寫的呢?
一、丈夫外遇可以提出離婚
丈夫外遇可以提出離婚,但妻子想挽留,還有愛,答應離婚可以,想愛的圓滿,要丈夫答應4個要求。
1、每天上班前擁抱
2、散步時牽手
3、睡前說“我愛你”
4、醒來第一件事要親吻。
接下來的30天,就是老公履行承諾。
第一天,老公要出門,妻子讓他抱她,他頓了頓,答應了。
下班后,老公回家,妻子要求牽牽他的手,老公猶豫了一下,答應了。
晚上睡覺,妻子要求他親她一下,他別別扭扭親了一下,轉過身去,妻子要求他說我愛你,他隨意地應和了一句我愛你。 出軌外遇!婚姻危機!如何快速拯救婚姻?
就這樣,日復一日。到了第19天。
早上被鬧鐘吵醒,妻子讓老公親親她再起床,老公也很習慣地親了她。
兩人走在街上時,妻子要求老公牽她的手,同樣老公很自然地便找到了妻子的手牽住了。
這30天里,妻子每天都會重復相同的要求,讓老公親她、抱她、牽她、說“我愛你”。
慢慢地,這些熱戀時經常會做的動作,給這段平淡的婚姻又注入了激情。
然而,丈夫的外遇情也隨之消散了。
二、丈夫外遇離婚案代理詞
經過2010年3月9日的訴前調解和今天的庭審調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清楚明確。為此,本代理人現提出如下代理意見,懇請審判長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
原被告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應當準予原被告之間離婚。
雙方原系同學關系,經歷多年婚姻,多年磕磕碰碰,并未能妥善處理矛盾,雙方之間因各自家庭和工作圈子不同,觀念上的差異和雙方與對方家庭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加深。
從離婚原因來看,雙方已經多年未能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在家中基本不說話。雙方會為被告對于家庭缺乏責任心和孩子撫養問題發生爭執。2007年,雙方曾打算協議離婚,后因故未能辦妥離婚登記手續。雙方之間的關系并未能改善。直至2009年原告父親去世,雙方之間的矛盾無可挽回。經過充分考慮,原告邁出了這一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從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方面看,在訴前調解中心,被告對于原告要求離婚這一請求表示認可。
據此,本代理人認為,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準予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以解除原、被告的痛苦。
法律條文摘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己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這是某離婚案件代理詞的一部分,需詳細的可以聯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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