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管轄權異議需要提出以下證據:1、能夠證明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證據,例如戶口簿、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2、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證據。3、其他能夠證明受理案件的法院無管轄權的證據。因為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比較復雜,《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多種情況下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所以當事人在實踐當中應當通過詢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理由來尋找反駁的證據。4、需要提醒是,向人民法院申請管轄權異議必須在收到起訴書后十五日之內提出,否則就喪失了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同時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時候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以便人民法院及時審查,作出相應的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院應依照下列規則來處理管轄權異議申請書離婚:
1、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上級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指定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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