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參與離婚訴訟
以下情況可不參與離婚訴訟:
(一)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即不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二)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雙方并非堅決要求離婚,且達成調解的;
(三)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起訴離婚法院不予受理的條件
法律主觀:
起訴離婚法院不予受理的條件有如下: 一、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三、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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