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繼承法是怎么規定的
繼承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有關規定,其中明確對于公民的相關繼承情況進行了認定,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開始,被繼承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訂立遺囑來處分遺產,也可以由法院繼承處分財產。
一、繼承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繼承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有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二、《民法典》對于法定繼承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對于繼承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不同的繼承事項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有以下四種: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它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法律分析】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第一,繼承權喪失不僅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第二,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也就是說喪失繼承權并不意味著繼承人從此失去了對一切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僅僅是喪失了對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因為繼承權本身是個相對的概念,即只存在對某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存在對全體被繼承人的總的繼承權。繼承人對某個被繼承人有依法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時,僅喪失對該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影響其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有哪些?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上述四項內容,就是喪失繼承權屬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實質性條件。
取消遺產繼承的條件
取消遺產繼承的條件如下:
1、是被繼承人以遺囑或者遺贈的方式指定了財產繼承人,而遺囑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自然被取消,這是由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決定的,也是法律給予被繼承人的權利;
3、是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這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主觀行為造成的。
取消繼承權的情況如下:
1、取消繼承權有兩種情況
(1)被繼承人以遺囑或者遺贈的方式指定了財產繼承人,而遺囑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自然被取消,這是由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決定的,也是法律給予被繼承人的權利;
(2)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這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主觀行為造成的。
2、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3、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
4、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5、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綜上所述,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不能被隨意取消,除非是法定繼承人做出了法定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或者法定繼承人自行放棄繼承權。法律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其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都會被取消,且不會被恢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相關推薦:
故意傷害傷殘鑒定(故意傷害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環境監管失職罪概訴(環境監管失職罪是什么概念)
拐賣婦女兒童罪未遂(拐賣兒童未遂的法律量刑)
婚內財產協議書必須公證嗎(婚內財產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婚前房產公證書樣本(房產公證書怎么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