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繼承權,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關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的,屬于事實婚姻,此種情形下,未辦理結婚登記,亦具備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雙方有權成為對方的法定第一遺產繼承權人同居關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后的,屬于非法同居關系,不辦理結婚證的情形下,雙方不具備夫妻支架你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雙方無權成為對方的法定第一遺產繼承權人。,領證需要帶的證件有:當事人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關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外國人還需要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沒有硬性規定,建議婚前雙方做好婚前檢查。在2003年我國就已經取消了強制婚檢的規定。如今之所以還能看到很多男女進行婚檢,其實這都是當事人自己作出的選擇,與法律無關。結婚登記,是婚姻有效的必要手序,結婚儀式是無法代替的。同時還得提醒你的是,登記前必須到正規醫院進行一次婚前體檢,接受醫生的婚前指導。這是邁向優生的第一步,也是給自己一次全面系統的健康檢查,有益無害。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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