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孩子監護權轉移需要什么手續
兒童監護權轉移需要的材料包括監護關系證明;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身份證;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的證明;監護權轉移事實理由證明材料;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帶別人孩子的過錯責任認定
幫別人帶孩子法律責任,由孩子的監護人與帶孩子的主體承擔,因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若是由于暫時無法承擔監護責任時,想要將孩子委托給其他人照看,首先需要確定對方是否有監護能力,對于監護人選擇不當的,需要承擔主要的責任。
一、幫別人帶孩子法律責任由誰承擔?
1、幫別人帶孩子法律責任由孩子的監護人與帶孩子的主體承擔,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將孩子托付給他人英照顧,此時與就形成了委托監護的關系,受委托監護人應當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使孩子在自己監護范圍內,防范各種可能發生的危及小雨人身安全的情況發生。
2、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對孩子負有撫養及安全保障的義務,法定監護人的監護責任不因委托他人履行監護職責而免除,因法定監護人在監護義務上存在疏忽,間接導致事故的發生,亦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二、可以接受別人臨時委托照顧孩子的請求嗎?
1、委托監護是指通過委托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我國只規定了對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未規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且臨時監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仍然是主要監護人。
2、有委托監護則有臨時監護人。《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監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履行監護職責,即監護權的轉移。所謂監護權的轉移,是指監護人基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行為。對于監護權的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肯定了監護權的轉移。
一般都是由父母來擔任孩子的監護人,當然父母若是工作繁忙,也可以通過聘請保姆等方式,委托他人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照顧孩子,若是在此階段內孩子發生了意外,那么是需要由法定的監護人,與這些臨時的委托人一起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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