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證明原件是什么
戶籍證明原件就是戶口本,戶籍證明是指在無法直接出示戶口本時,由公安機關根據戶籍信息出具的替代戶口本原件的文字性說明,其效力等同于戶口本。
戶口本的使用
1、居民戶口本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籍調查、核對時,戶主或本戶成員應主動交驗居民戶口本。
2、戶主對居民戶口本應妥善保管,嚴禁私自涂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須立即報告戶口登記機關。
3、居民戶口本登記權屬于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個人的戶口本上作任何記載。
4、本戶如有人員增減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應持居民戶口本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5、全戶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繳銷居民戶口本。
擴展資料:
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本須知
1、 辦理條件
本市居民因種種原因遺失居民戶口本需要辦理補領的。
2、 所需證明材料
提供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提出補領書面申請(如戶主因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戶主委托書及相關證明)。
3、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本的具體手續
(1)由戶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補領申請。
(2)經批準后,由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通知申請人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戶籍證明
戶籍證明需要什么材料
開戶籍的證明需要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若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要提供委托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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