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理無效婚姻的方式有哪些
人民法院處理無效婚姻會經過審理后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和第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您好,法院對于無效婚姻一般是根據《婚姻法》規定作出,無效的情況不一樣還要針對性,假如對于同居關系判解除。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在新的一年里心想事成哦!
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四)以婚前患
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有哪些,宣告婚姻無效程序
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婚姻無效的事由有哪些,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是什么
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按照《婚姻法》第十條以下四種情況都屬于無效婚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如果是通過欺騙或偽造等方式取得結婚證的可以是在婚姻登記處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但實際操作中,因為婚姻登記機關無法判斷登記當時是否欺騙或偽造,所以通常都不會受理(全國受理的真不多),這種情況一般都會建議當事人到當地法院判決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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