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強奸老婆犯法嗎
我國《刑法》規定了強奸罪。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版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權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行為。婚內強奸,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使用暴力等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丈夫是否可以成為強奸妻子的主體,這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從法律規定上來看,并未將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主體之外,因為刑法規定強奸罪旨在保護婦女的性權利不受侵犯,與實施強奸行為的主體是什么身份無關,結婚并不能剝奪女性的性的自然權利,婦女仍有權利支配她的性生活,所以法律要盡量保護婦女的這種自然權利,理論上,丈夫對妻子實施婚內強奸也可能構成強奸罪。
“婚內強奸”目前法律通說認為不構成強奸罪。
之所以不構成強奸罪,合法夫妻關系本身包含了男女雙方有性生活的權利與義務內容(長期沒有夫妻生活是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而且“婚內強奸”也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天下哪有夫妻沒點矛盾沖突的,大多還是“床頭吵架床尾和”(真有那么深仇大恨的,當初干嗎結婚啊),想想你和老婆晚上X了,第二天起來吵架了,老婆就告你個“強奸罪”,這還過不過日子了?還有一點就是“婚內強奸”的取證也是個問題。夫妻生活本來就包括合法的性行為,怎么區分哪次是強迫的性行為,哪次是不強迫的?有人說,可以驗傷,看有沒有搏斗痕跡,但是怎么區分那種夫妻之間劇烈的性行為痕跡(包括所謂“愛的傷痕”,呵呵)和“婚內強奸”的搏斗痕跡?
如果丈夫“強迫性行為”造成傷害,達到法定標準話,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有人說到國內“婚內強奸”的判例,那個情況比較特殊。女方與男方訴訟離婚并且一審已判決離婚,而男方不服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男方又強迫女方發生了性關系。根據訴訟法,在二審沒有作出判決前,原一審判決沒有生效,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此時雙方還沒正式離婚,但是考慮到這個時期的特殊性,以及行為人行為、動機的惡劣,判處了男方“強奸罪”。這個只能做為特殊情況的個例,不能因此就認為國內承認“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
旋雷發球機698——回答:
曾經和司法界的朋友一起吃飯,笑談到這個問題,他們說:專妻子已經提起離婚屬訴訟且分居了的,明顯感情破裂了的,離婚案判決尚未下來的,夫妻間沒有和平X行為可能的,大概率算,但是也要看當時的環境人物等周邊證據。否則不算。
因為這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問題,我國對強奸是可以實施無限防衛的,也就是說面對強奸女性可以殺死對方不負法律責任。試想,如果任何一次都算,那很多綠了老公的老婆,極有可能在某次之后一刀殺了累睡了的老公,奪了老公的家產,并且不用負責。因為體內留有老公液體證據,自己身體上再弄點淤青,證明老公持刀脅迫自己,被自己奪刀反殺,有物證沒人證,你讓法官怎么判?
不算強奸罪。
《婚姻法》與之相關的是家庭暴力、虐待等方面的內容,相應的版法律責任權也主要是民事責任。
《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規定是第236條,強奸罪學理的解釋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與婦女發生非法的性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與妻子的性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夫妻之間有性配合的義務,即使有強迫的情節,但因不是非法的性關系仍不能構成強奸罪。如果導致女方出現輕傷以上結果的,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
老公強奸老婆,顯然是婚內強奸,依主流學者意見是不構成強奸罪的,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也不以強奸罪論處,但不意味著不能構成其他的罪和承擔其他責任。
如果夫妻是合法夫妻,一般情況下不會認定強奸罪,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作業題: 丈夫在妻子不愿意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行為算不算強奸?從婚姻法,哲
所謂婚內強奸,按照理論上的闡釋,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專、脅迫或者其屬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到底婚內存在不存在強奸,“婚內強迫性行為”算不算強奸犯罪,這一在法學界、司法界一直爭議很大,引起了各方的關注和爭論。
中國法律目前對此尚無明確規定,丈夫能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暫時在刑法條文中婚內強奸還是一個空白。
個人私下認為只要是違背婦女意志都應認定為強奸,盡管婚內強奸發生于丈夫和妻子之間,并且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但也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考慮到“婚內強奸”對社會危害性較小,可以考慮輕判。
你好,中國目前沒有婚內強奸的相關法律規定,因此,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在沒有規定婚內算強奸的情況下,婚內不算強奸
夫妻之間強行性行為是否是犯法
不過婚內的,刑法上明確規定: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呵呵……
因為內婚內很難說清楚是強容奸還是夫妻之間鬧矛盾……
強奸罪的最大特點就是違背婦女意志!
現在正在討論……
但是估計定婚內強奸不可能……
充其量為:家庭暴力
不過有一種情況……
夫妻雙方正在離婚,已經判決離了,但是法律文書還沒有發生效力的情況下,如果男方強行和女方發生性行為,以強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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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理解。
丈夫能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問題,直接關系到如何理解強奸罪的客體。通常,強奸罪的客體被表述為婦女的性權利。權利,就是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能夠作出或者不必作出一定行為,并要求他人相應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任何權利都由法律設定、確認并保護,否則,便無所謂權利。權利和義務是相伴隨而存在的,任何權利的實現都以一定的義務履行為條件,沒有不承擔任何義務的所謂絕對權利。總之,權利依附于法律,權利與義務對等。由此看來,婦女的性權利也是由一定法律所設定,并與一定義務密切相關。具體來說,設定并確認婦女性權利的法律主要是我國的婚姻法。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合法的婚姻,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對等的人身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婦女的性權利又可以表述為婦女對與之不具有婚姻關系的男子拒絕性交的權利。這種拒絕權,是婦女特有的性權利,不僅得到了法律的確認和保護,而且,是與履行與丈夫同居且發生性關系的義務相伴隨而存在的權利。如果失去了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單純強調所謂女性的性權利,于法于情都無法成立。
至于丈夫對妻子的強暴性行為的法律評價,可以從傷害、虐待等方面加以考慮,不一定都歸結為強奸犯罪。實際上,妻子無權拒絕丈夫的性要求,并不意味著無權拒絕丈夫的任何形式的性行為。如果丈夫在與妻子的性行為過程中采用暴力甚至是其他侮辱手段的話,仍然觸犯我國有關法律,仍然構成公民之間的人身侵害。
婦女的拒絕權,往往表現為婦女的性意志,或者說,是婦女性意志的法律形式。因此,強奸犯罪可以理解為違背婦女性意志的行為。應當強調,這種性意志,應被理解為一種抽象的意志。否則,現實中許多特殊情況都無法正確適用法律。例如,上一講提到的“冒充警察騙財騙奸案”中,是被害人上前為假冒的警察脫衣后二人發生了性關系。表面上看,并為違背婦女意志,性交是自主選擇的結果,而實際上,從較高的抽象層次來看,仍然存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因為,被害人是在被威逼之下,不得不放棄反抗,被迫服從加害人的性要求。所以,這種“騙奸”的本質仍是強奸。
綜上,婦女的性權利是與婦女性意志有關的,由法律設定、確認并保護的,與一定法定義務相伴隨或對應的,抽象的許可和保障。否定這種許可和保障的暴力行為,即為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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