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于無證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證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無證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三條 下列經營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法律分析:無證經營歸市場監督管理局管。
法律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三條 下列經營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妨害查處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1、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沒收違法所得 ; 2、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 非法經營罪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危險物品肇事罪 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尚 不夠刑事處罰 的,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二條 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條 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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