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的效力有哪些
背書是為了記住需要記住的知識點。背書的基礎是:閱讀和記憶。根據人的遺忘曲線,背書的關鍵在于重復,只有不斷重復背,才能記得牢。從背書的基礎看,要提高背書的效率首先要提高你的:閱讀理解能力和記憶力。
快速閱讀是一種高效、科學的閱讀方法,要把眼、腦、耳、手結合起來??焖匍喿x培養(yǎng)學生直接把視覺器官感知的文字符號轉換成意義,消除頭腦中潛在的發(fā)聲現象,形成眼腦直映,結合記憶訓練,用以提高背書效率??焖匍喿x具體練習見《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訓練軟件》,用軟件練習三十個小時就能使閱讀速度提高五倍左右,學習每天練習一個多小時,兩個星期就能取得很好的效果,閱讀理解力、記憶力、思維等方面也相應的快速提升。我們學校有個專門的速讀訓練班,用的就是精英特的教程,對學習、復習、考試等幫助都特別大。有條件有必要去練習一下,其幫助不僅僅體現在背書上。
每一篇文章、段落都有一個主線(脈絡),首先通過閱讀來理解文章的意思,找到脈絡,通過一些“關鍵詞”來把文章串聯起來,也就意味著你只需要背誦幾個關鍵詞,再通過思維串聯結合,背起來就簡單多了。這一點又回到了第一點,相互結合起來用。
背書(背單詞、上課等等)的時候,要做到眼腦手耳相互協調,一邊看(一邊聽),一邊想、一邊用筆寫寫畫畫(不要全被寫,重點就可以),這樣可以把你的注意力高度集中,越專注,做事(背誦)效率越高。這一點又結合到第二點的關鍵詞,有框架,有據可依。
一般轉讓背書的效力體現在
法律分析:(1)權利移轉效力。背書是背書人以移轉權利為目的而為的票據行為,背書有效成立后,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包括對付款人的付款請求權,對前手的追索權、對票據保證人的權利等,均由背書人移轉于被背書人,亦即被背書人取代背書人而成為票據上的權利人。(2)擔保付款的效力。背書人在無相反記載時,對其后手,包括直接后手和其他一切后手,應按照匯票文義負擔保承兌與付款的責任。當持票人(背書人的一切后手)如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便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這種擔保承兌和付款的效力,來自于法律的規(guī)定,除非法律允許背書人于背書時記載免除擔保文句加以免除,它對于背書人來說就是絕對的法律責任。(3)權利證明的效力。背書的權利證明效力具體表現為:就持票人(最后被背書人)而言,如果其所持票據上的背書為連續(xù)時,應推定其為真正的票據權利人,他不必另行舉證,即可行使票據權利。就票據債務人而言,當他向背書連續(xù)的持票人清償票款時,也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證明,只要債務人為善意,該持票人即使不是真正的權利人,債務人也免除其付款的責任,無須再向真正的權利人付款。對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他是善意地(無惡善意或無重大過失)從背書連續(xù)的匯票持票人那里依背書方式取得票據,即使是該背書人不是權利人,而背書無效時,他仍能取得票據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條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第三十一條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前款所稱背書連續(xù),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第三十三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第三十五條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第三十七條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金額和費用。
匯票背書行為無效的情形是什么?
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粘貼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票據得以流通的基礎。背書無效的情形: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guī)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三條【附條件背書、部分背書、分別背書的效力】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背書有哪些主要的方式及承兌匯票?
背書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以下是由我整理的背書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背書的定義
背書時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記名背書;未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不記名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簽發(fā)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承兌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付責任。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背書有限定性背書、空白背書、特別背書、有限度背書和有條件背書5種方式。
商業(yè)行為含義
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書連續(xù)性對于票據權利人是證明其權利的一個重要因素。
背書在商業(yè)行為中的意思:支票在轉讓的過程中有一種是轉讓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簽名***或蓋章***,稱為背書。背書的人就會對這張支票負某種程度、類似擔保的償還責任,之后就引申為擔保、保證的意思。即為你的事情或為你說的話作擔保、保證。
比如說:我為這句話的真實性背書。
背書的形式: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因此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須做成背書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
背書應當連續(xù)。背書連續(xù)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連線。如果背書不連續(xù),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負責付款人得自行承擔責任。背書連續(xù)主要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xù),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xù),比如有偽造簽章等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的情況下付款。
背書連續(xù)的涵義有多種界定,一些法學界學者認為,背書連續(xù)僅以形式上連續(xù)有效的背書存在為前提,至于實質上該背書是否有效,在所不問。但是,也有研究表明,不僅形式上,而且實質上也連續(xù)的背書,才能被認為是真正連續(xù)的有效背書。背書連續(xù)的認定規(guī)則由三個要素構成:一為背書連續(xù)將產生何種效力,二為背書形式連續(xù)應具有何種結構,三為不真實背書的認定責任及法律后果。從實際操作層面看,背書連續(xù)的認定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應用性問題:一是,票據持票人能否依據形式連續(xù)的背書取得票據權利,還是僅僅依據形式連續(xù)背書取得占有票據的形式性資格,真正票據實體權利的取得,尚需要背書實質連續(xù);二是,付款人對背書連續(xù)認定應盡怎樣的義務?付款人對形式連續(xù)的背書付款,能否免責?
背書連續(xù)性問題涉及票據權利轉移的有效性,進而影響票據的流通性,無疑是整個票據制度的核心問題之一。由于目前的票據業(yè)務和司法審判活動仍反映出票據法律規(guī)則網存在著實踐中的盲點,所以,無論從立法還是從實務的角度,研究和完善票據背書連續(xù)的認定規(guī)則,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背書的方式
1、限定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guī)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有些則給出某些附屬條件,“當xxx時,付給xxx***背書人名稱***,當條件滿足時,該背書才成立。有些背書人寫明持票人只能把匯票存在銀行,而不能做別的使用。 特定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了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如此背書的匯票可以連續(xù)多次背書和支付,多次轉讓,甚至可以在市場上無限轉讓下去。
2、 空白背書
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瞻妆硶膮R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一出讓人背書簽字后,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后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注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均為記名票據,不存在空白背書。
3、 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為背書人,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記名背書在日常業(yè)務中較少使用。保險單據做成記名背書意味著保險單據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后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Co、,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書。如被保險人需轉讓海運提單,保險單據上則由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Co、,LTD”背書。必須注意,如果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是托運人即我國外貿進出口公司或企業(yè),根據信用證的不同規(guī)定,有時可做成空白背書,有時也可做成記名背書。
從保險單據的背書與海運提單的背書的區(qū)別和關系看:在CIF價格條件成交下,提單的背書關系到貨物所有權的歸屬,而保險單據的背書關系到被保貨物出險后對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賠權和合理補償權。所以在貨物出險后只有在掌握了提單的同時又掌握了保險單據的情況下,才是真正地掌握了貨權。
一般說來,保險單據的背書應與提單的背書保持一致,即通過背書的保險單據的轉讓范圍應等于或大于提單的轉讓范圍。如果提單做成記名背書,保險單據可做同樣內容的記名背書,但也可做成空白背書,同樣如果提單做成空白背書,保險單據也應該做成空白背書。在FOB和CFR價格條件下成交,由買方投保,如買方需要轉讓提單,保險單據也需要轉讓,兩者的轉讓如上所說必須保持一致,在被保貨物出險后,保單持有人憑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并取得合理的補償。
背書的承兌匯票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權利轉移的重要方式。
背書從按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二是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托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
商業(yè)匯票均可以背書轉讓,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被背書人名稱;***二***背書人簽章。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有權利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
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本票僅限于在其票據交換區(qū)域內背書轉讓。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將匯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背書無效。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guī)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貼上處簽章***騎縫章***。如果背書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無效。因為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將無法確定背書人的簽章究竟是背書行為,還是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而也不能確認該簽章的效力。
背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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