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會決議需要兩份原件。公司章程在公司注冊時是必須提交的文件,故至少兩份。股東會議決議是公司經(jīng)營中隨時會發(fā)生的文件,可以根據(jù)公司章程決定存放部門、是否送達股東、是否報其他外單位,自己決定原件的份數(shù)。公司章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diào)整公司活動的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jīng)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chǎn)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合并需要股東決議。公司合并的決議屬于重大議決事項,需要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一般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有一表決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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