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全文原文
一、家庭暴力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定義,涵蓋了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
二、預防家庭暴力的措施
法律提倡預防為主,通過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意識、開展家庭關系輔導等措施,來有效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政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均承擔起預防家庭暴力的責任。
三、家庭暴力的處置與救助
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受害者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立即出警,制止暴力行為,并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此外,還為受害者提供臨時生活幫助、法律援助等救助措施。
四、法律責任
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同時,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政府、社會組織等機構也將被追究責任。
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通過規定家庭暴力的定義、預防措施、處置與救助措施以及法律責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旨在維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
反暴力法是哪一年實施的
法律分析: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是2015年12月27日制定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最新反家庭暴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它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法律責任、家庭暴力施暴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也對我國反家暴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1、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加害人負有虐待、遺棄等嚴重過錯責任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因受到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家庭暴力行為和認定
本法規定了四種形式的家庭暴力:第一種,身體暴力,即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第二種,精神暴力,即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控制;第三種,身體暴力,即經常性毆打、殘害身體、精神控制;第四種,性暴力,即經常性貶低妻子等性伴侶。此外,本法還對家庭暴力其他形式進行了規定。其中,第四十二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指與父母及子女一方以外共同生活一方以外生活的其他人期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同時也明確了我國家暴案件涉及人員較為廣泛。本法并未對所有人員進行區分定義,因此需要以實際情況為準。
3、“反家暴”行政干預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條規定,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保護,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對于傷情嚴重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應當及時送醫療機構診治,防止傷情進一步惡化。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庇護或者救助;受害人不愿接受庇護或者救助的,可以請求有關組織和個人出具證明并代為申請臨時庇護或者救助。
4、家庭暴力認定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遇暴力侵害后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措施以及申請人財產的安全。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執行裁定可以變更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裁定送達前申請執行人應當將裁定副本送達申請人,但書面申請除外。申請撤銷或者變更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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