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溯及力原則
法律分析:民法典對溯及力原則的規定是:一是新增條文不得溯及既往,二是修改的條文應當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來適用新法規還是舊法規,三是出臺的有關司法解釋應當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適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名詞解釋: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是否溯及至其生效前的行為和事件,是個關鍵概念。如果新法適用于這些過去的行為,那么就具有溯及力;反之,若不適用,則不溯及。國際通用的規則是“從舊兼從輕”,即新法通常不追溯過往,除非新法不認定為犯罪或處罰更輕。我國刑法典有明確規定,自我國成立以來,對于實施于新法生效前但依照舊法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如果新法認為不應追究,就按舊法處理;但如果新法認為非犯罪或處罰較輕,就適用新法。這樣的規定平衡了法律的穩定性和公正性。
法的溯及力名詞解釋
法的溯及力名詞解釋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可否適用于其生效以前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事件和行為,并對這些事件和行為法律上的效果發生面向過去和未來的影響。
法的溯及力的相關內容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溯及力原則的規定是新增條文不得溯及既往;修改的條文應當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來適用新法規還是舊法規;出臺的有關司法解釋應當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適用;
2、狹義的溯及力僅指溯及既往,廣義的則還包括不溯及既往;
3、我國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第十條 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
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第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民事法律溯及力的原則
法律分析:法不溯及既往,這個是民法典的一個原則。
也就是說,現在制定的法律,不能用于追究以前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這樣對于當事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并且這個原則,適用于民法,刑法等各個法學領域中,這樣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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