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訴訟離婚,管轄法院的確定:
1、級別管轄:由基層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地域管轄:
原則上,離婚案件,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存在例外情況,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案件法院管轄權問題
對于離婚案件是否可由婚姻登記地法院審理,需視具體案情而定。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求應向被告戶籍所在地或常駐地法院提出;
若被告住所地與常駐地存在差異,則需將訴狀提交至其常駐地法院。
然而,若被告身處國外、宣告失蹤、死亡或遭受強制措施,亦或是原告住所地與常駐地不符,則應向原告常駐地法院遞交訴狀。
因此,若婚姻登記地法院滿足上述任一條件,便有權對該類案件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事離婚案管轄法院的規定
民事訴訟中,離婚案原則上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負責受理。
但在特殊情形下,適用以下特別地域管轄規定:
若被告離居一年以上,由原告戶籍所在地區法院審理;
如雙方均離居一年以上且無固定長期居住場所,則由被告慣常居住地法院審理,若無慣常居住地,則由原告起訴時的居住地法院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離婚案件管轄法院
離婚訴訟管轄法院: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中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后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帶什么
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帶如下材料:
1、證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例如,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或結婚證明;
2、證明感情確已破裂的相關證據;
3、書面起訴狀;
4、其他材料。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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