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不善倒閉范本
法律分析:各位債權人代表:某某公司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某民破字第某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宣告該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某人民法院同時指定某某為管理人。管理人于某月某日正式進駐破產企業,接管了該公司的全部財產、賬簿、文書、資料和印章等。在法院的監督指導下,管理人以維護各債權人利益為原則,依據清算工作計劃的內容及日程安排,以全面徹底清理破產企業債權債務、庫存商品、資產評估及責任審計為主要內容,積極開展工作。現清算工作已經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仲裁裁決書格式范文
針對財產,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采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勞動爭議的處理與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的是有個前置程序,即必須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定,只有對仲裁裁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從而進入正式的司法程序。但是,當裁定送達后15天內,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向法院起訴,那么仲裁的裁定就有了法律效應,而且雙方都不能再就已經被裁定的事項申請再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定的事項,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即使是申請對勞動仲裁結果的執行,也只能向法院申請,而勞動仲裁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由于該案件沒有經過法院審理的程序,所以在向法院申請后,實際上還得經過法院執行庭的再審查。如果符合申請執行要求的,法院則按程序執行,如果不符合執行要求的,法院則可以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
因此在在最高法院關于勞動爭議的解釋中就有了以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2、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4、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發生仲裁裁定具有了法律效應,對方卻不履行裁定,向法院申請執行又被裁定為不予執行的情況時,該怎么辦呢?那還有兩條路走,一是最高法院解釋中所說的,在30天內向法院再起訴。二是按勞動部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決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規定,按監督程序繼續進行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本:
申請人:
地址:
身份證:
被申請人:
住址:
請求事項:
1、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辦字第 xx 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判決書的內容;
2、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xx與被申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已經由XXXXXX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x月x日開庭并作出(2011)辦字第xx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判決書,判令1、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應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申請人8月5日至201月10日的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XXXXXX。2、被申請人應在上述期限內為申請人補繳207月至2011年1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該判決現已生效,但被申請人仍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無奈,申請人現依據《_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XXXXXX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二一一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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