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內容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主旨 本條是關于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規定。釋義和理解 本條共兩款。 第一款是關于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的規定。這里所說“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指公安機關自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至辦結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據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即原則上只要有案件就應當受理并進行登記,這里也包括公安機關自己發現的治安案件。受理日期與登記日期一般情況下應當是一致的。具體辦結治安案件的時問是指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時間。根據本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日。對案情重大、復雜的治安案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十日,即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這里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在通常情況下,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這是辦理一般的治安案件的期限。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第一,根據治安案件的特點,治安案件大量屬于即時發現的案件,案情比較簡單,調查起來相對容易,因此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宜太長。第二,實踐中,公安機關對大部分治安案件能夠在一個月內辦結。其中相當一部分治安案件能當場處罰完畢,還有很多治安案件可在二十四小時內辦結。第三,高效率地處理治安案件,有利于及時化解社會矛盾,避免治安案件久拖不決,保持一個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二是在特殊情況下,對案情重大、復雜的治安案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這是辦理某些特定的治安案件的期限。這是考慮到,有些治安案件,由于案情重大、復雜,如團伙作案的案件、流竄作案的案件、群體性案件,以及有些涉外治安案件等,在一個月內辦結確有一定困難。對這些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本條特別規定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應當注意的是,本款規定的辦案期限,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的辦案期限,如果在辦案過程中,違法行為人逃跑了,公安機關找不到人,則不能仍按此時間計算期限。又如在辦案過程中對有些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鑒定時間也不計算在辦案期限內。 本款的規定,對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這就需要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應當體現及時、靈活和有針對性等特點,在依法進行治安管理的同時,與時俱進,改變執法方式、提高治安管理效率,為建設和諧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第二款是關于鑒定期間不計人辦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規定。 根據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的時候,為了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對于某些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提出鑒定意見。鑒定意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制作成鑒定意見書。鑒定一般需要一定的時間,根據鑒定內容的不同,短的需要幾天,長的需要幾個月,如果將鑒定時間計算在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內,有的案件辦理期限可能不夠。根據本款規定,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治安案件都需要鑒定。只有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的問題時,才可以鑒定。對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就不需要進行鑒定。
治安處罰法82條詳解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公安機關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時,有時需要向當事人詢問和查證,甚至需要當面核實案件的具體情況。為了準確及時地了解案件情況,收集證據,在一般情況下,辦案人員應當盡可能在發案現場進行詢問、查證。但在有些情況下,不能或不便在現場進行詢問、查證的,就需要通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規定的時間里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治安保衛部門等地方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和查證。公安機關的這種通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到公安機關來接受詢問和查證的具體方式,就是傳喚。本條第一款就是關于公安機關如何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具體規定。
拓展資料:
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其中“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是指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為了辦理治安案件的需要,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治安保衛部門等地方接受公安機關調查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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