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產權證書可以添加名稱。安置產權證書的名稱需要簽訂轉讓、銷售、贈與、繼承合同,并將相關材料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事務中心提交加名申請,到稅務窗口進行稅務審查,繳納稅款,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法律客觀:《房屋登記辦法》
第二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法律分析:可以加。只需要房主填寫一份同意添加配偶為共有人的證明,而配偶填寫一份添加申請,攜帶有關證件,前往當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窗口辦理,待房管部門同意后就能辦理,一般二十天后就能拿到新的房產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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