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款怎么使用和分配
法律主觀:
首先,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即補償標準必須根據被征用土地原來的用途加以確定,而不是按被征用土地將來的用途來確定補償的標準。這是征地補償的基本原則。 征地補償款 的具體分配方法如下: (1) 土地補償費 歸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征用土地的 安置補助費 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1.我國征收土地中的兩個基本原則: 一、間接補償原則:這種原則的主要原因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不是開發商向農民買地。所以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征地補償款是由國家對失地農民和集體記進行補償,而不是開發商或者用地單位進行。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國家對農民的征地補償是按照年產值等標準進行的,一般控制在幾萬元以內,很多國家重點工程由于其政策和法律上照顧可能會更低,但是在出讓國有土地的時候每畝地的出讓價可能會達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以前農民朋友在咨詢中反映了這一問題,據此認為村干部、地方領導截留補償款是由于對法律的不理解。 二、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則:由于土地是農民維持生活和進行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故為防止農民在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水平下降故 土地管理法 規定了在按照第四七條第二款不能滿足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應當提高補償,批準提高 征地補償標準 的機關為省級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標準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說土地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就是 征收土地補償 的最高標準,若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為1500元,則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得最高補償標準為45000元。除此之外還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圍繞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這一規定,進一步對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進行了保障。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農村承包地被征收怎樣分配
農村承包地被征收分配方式如下:
1、是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的費用。該筆費用用于補償對土地進行投入的人,是對其土地投入損失的補償。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投入的,就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了,就補償給受讓人;
2、是安置費。這筆費用應當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對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體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給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包,則這部分補償費可以交給村集體。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體對其進行了安置,為其安排了工作,這部分費用就應當交給安置該村民的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選擇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堅持要補償費;
3、是土地補償費。這筆費用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喪失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應該補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對土地補償費都擁有權利。對于利于人民發展,利于生態環境的,國家都會予以支持,在獲得認可后對荒地荒山進行開發,開墾人是擁有使用權的;
4、征收農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體預留一部分給失地農民繳納的社保,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
5、征收非農民承包的其他集體土地,土地補償費分配給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分配;
6、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決定怎么分,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也有要求補償款的權利。
分配土地補償費時要注意事項如下:
1、土地補償費是否進行分配、分配多少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權的范疇,其他人不能干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于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土地補償費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予以受理;
2、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決定土地補償費分配的數額時,決定剝奪某一成員的分配資格,或者讓某些成員分得多、某些成員分得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對此有異議而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土地被征收后,可以得到三部分的錢,分別是土地補償金跟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助費,這三部分中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可以明確是給實際耕種的農民的補償。在家庭承包的期限內,家庭成員對承包合同項下的土地平均享有份額,一般由村集體預留一部分給失地農民繳納的社保,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八)違約責任。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農村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一、農村 征地補償 款如何分配?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 征地 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三、農村土地補償費怎樣分配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實踐中,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無法及時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亦無法對需要安置的人員進行安置,通常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揉在一塊,在提留30%后將其余70%(各地略有差異)分配給村民。 如何將這些款項發放到村民手中呢?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當前土地補償費的支付有三種情形:以村民小組為 集體土地 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小組組織分配;以村民委員會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配;如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將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單位的,征地單位也可根據該方案直接將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民。而安置補助費的發放一般是根據法律規定,只能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村民。 企業和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也會利用到公民的土地和房產,為了補償被征收方的權益,也是規定了在征收后會按照征收補償政策發放補償款項,補償款的具體金額會根據當地頒布的政策以及當地的經濟水平來決定,如果雙方有爭議或者出現了違規操作后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如何分配
征收農村土地需要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補償款,然后由村民小組將補償費分配給本村村民。
分配原則: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則向被征地農民支付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分配給被征地農民。平均分配應適用于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如果農村土地仍然實行統一管理,沒有家庭承包經營,分配對象應當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
(4)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5)征收或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的流動土地時,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對象是有權承包和經營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新增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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