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民政部注冊的機構頒發的證書,可以設置為招標文件的評分項目嗎?
請詳細列明所涉及的法規條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六條。。。,中國企業發展促進委員會,未在民政部注冊,頒發的證書可以作為政府采購的評分項嗎?1、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財政部87號令均未對社會組織頒發的證書能否設置為評分項做出明確規定;
2、2016年3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二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企業發展促進會在名單中;
3、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二章、第9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 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或者變相開展活動,不得委托、資助或者變相委托、資助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中國企業發展促進會頒發的證書不可以作為政府采購的評分項。
TO 追問:如果是這樣,請參考第1點,請結合當地財政部門是否有更具體的規定。以福建省為例,福建省財政廳相關規范性文件有做規定:“投標人應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技術、商務需求,優于招標文件的可適當加分”,按規定是可以作為評分項的。
工程招標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可以作為加分條件嗎
資質證書不會加分
只作為企業參與該項目投標的必要條件
各種榮譽證書才是加分的必要條件
我認為是不能作為加分條件的,因為招標公告中既然已經規定了資質要求,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單位是都可以投標并進行施工的,如果再對資質等級進行加分,就傾向于資質高的單位,這個是不合理的。
看招標文件的具體規定??梢宰鳛榧臃謼l件。
采購招標中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獎可作為加分嗎
這個主要針對項目, 如果是政府采購,按照《政府采購法》中第二十條第四款明確規定: 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中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如果是其他項目,如果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按照《招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詳細可以查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計委三號令。
相關推薦:
跨國婚姻的利與弊(跨國婚姻的利與弊有哪些)
就業性別歧視現狀(為什么女性就業會存在性別歧視)
就業中的性別歧視(什么是就業性別歧視)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強制執行申請范本)
緊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解除的時間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