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運輸合同其中包括了多式聯運合同、貨運合同以及客運合同。運輸合同的其實就是指承運人將貨物或者是旅客從起點運輸到終點,然后由運托人或者旅客支付一定的運輸費用的一種合同。那么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這是大家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律圖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做解答。托運人的主要權利包括:要求承運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前,托運人可以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貨地點或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由此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包括:收取運費及符合規定的其他費用;對逾期提貨的,承運人有權收取逾期提貨的保管費,對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不適合提存貨物的,可以拍賣貨物提存價款;對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承運人可以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包括:按合同約定調配適當的運輸工具和設備,接收承運的貨物,按期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從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收貨人之前,負有安全運輸和妥善保管的義務;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應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百一十三條: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簽訂合同簽訂后的義務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義務包括了履行義務;保密義務;通知義務和協助義務等幾種義務。履行義務就是指在訂立了合同之后就應該按照合同中的條款進行履行義務;保密義務就是關于核心技術要進行保密等。
一、合同履行的義務有哪些義務? (一)通知義務:即合同當事人應將自己履行義務的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二)協助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 (三)方便義務:指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方便的義務。 (四)減損義務:即中的防止損失擴大,是指由于主客觀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損失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五)保密義務: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確立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義務。對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屆滿以后,人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實施履行行為。債務人在履行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規則。 總之,履行合同的義務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二、合同履行的原則有哪些? 1、全面履行原則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間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是自明之理。 2、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并沒有確定的內涵,因而有無限的適用范圍。 3、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債務的履行原則。合同的履行,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不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提供服務合同等場合,債務人實施給付行為也需要債權人的積極配合,否則,合同的內容也難以實現。 4、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礎發生變化,如繼續履行合同將會造成顯失公平的后果。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情勢變更的實質,乃是誠實信用原則之具體運用。 合同履行的原則包括了誠實信用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和全面履行原則等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了必須要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進行履行。
客運合同中旅客的權利義務
法律分析:依據旅客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權利:1、依客票上載明的時間、班(車)次,座位號乘坐規定的交通運輸工具到達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2、享有按規定數量攜帶免費行李的權利。3、享有按規定攜帶一名規定高度以下的兒童。4、享有接受承運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務。5、旅途過程中,享有在規定期間內變更乘坐運輸工具、座位號的權利。依據相關法律和相關旅客運輸管理的規定,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應履行下列義務:1、支付規定的票價和行李運費,超程乘坐或超程托運應補交票價和行李運費。2、在規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乘坐指定的運輸工具,如在規定時間以前不能成行,應辦理變更,超過規定時間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3、接受承運人對所帶行李中的違禁品的檢查并接受處理。4、在享受運輸服務過程中有損壞運輸工具的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客運合同中旅客的義務是什么
一、客運合同中旅客的義務是什么 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運的義務 客票為表示承運人有運送其持有人義務的書面憑證,是收到旅客承運費用的收據。客票并非旅客 運輸合同 的書面形式,但它卻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的惟一憑證,也是旅客乘運的惟一憑證。因此,無論采用哪一種運輸方式,旅客均須憑有效客票才能承運,除特別情形外, 不能無票承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旅客有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 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3)旅客有不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的義務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 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 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另外,旅客隨身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違禁品的,還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的告知義務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所謂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項,是指因承運人的原因或天氣等原因使運輸時間遲延,或運輸合同所約定的車次、航班取消等影響旅客按約定時間到達目的地的事項。所謂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是指在運輸中為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有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 客票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客票上所載明的時間、班次是經承運人和旅客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從而成為合同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承運人只有按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運輸,才屬于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對于承運人未按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進行運輸的,旅客有權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如果承運人對患有急病 、分娩、遇險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為即可被要求承擔 民事責任 。 4)承運人的安全運送任務 運輸 合同生效 后,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種免責事由的規定,說明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無 過錯責任 。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及其免責事由的適用,不僅限于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乘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對于無票乘車又未經承運人許可的人員的傷亡,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承運人不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承運人負有安全運輸旅客自帶物品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在客運合同當中,除了可以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之后,也是需要實際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最重要也是最關鍵的義務,也就是要及時足額的支付承運人相應的費用。否則的話,旅客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違約,這種情況下是要承擔 違約責任 的。
相關推薦:
解除合同通知書范本(最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范文)
合同的瑕疵履行(合同履行后發現瑕疵應當如何處置)
合同解除權的期限(法律規定合同解除權的期限)
合同詐騙罪條文(合同詐騙的刑法條文)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