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原則上是不允許代簽的,但是在也有專門的授權許可存在,即代簽人具備合法的被代簽人的授權則為例外情形。要區分具體情況分析才可認定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代簽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原則上是不允許代簽的,但是在也有專門的授權許可存在,即代簽人具備合法的被代簽人的授權則為例外情形。要區分具體情況分析才可認定合同的效力問題。 1、有委托授權的話,也就是說代簽取得的被代簽人的同意。 代簽人超越授權代理的權限的,要么認定是表見代理(此種發生有效代理的后果,但代簽人的超越代理行為,被代簽人即被代理人事有權追究其責任的)要么是效力待定的代理行為,需要獲得被代簽人的追認才是有效合同。 2、沒有委托授權的話,屬于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行為還要看代簽人是否有讓與之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誤以為其有權簽訂合同的文件或材料或權限等情形,如此下的無權代理代簽合同行為可認定為表見代理,發生有效代理后果。但在被代簽人可追究代簽人的無權委托責任。此外的無權代理,是需要被代簽人的追認或與之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向真正有權的被代簽人發出催告程序并經被代簽人追認后方有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二、代簽合同授權委托有效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授權委托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一般理解為智商、思維、意識清醒有獨立性的成年人; 2、被授權人也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 3、要有書面的授權委托文件或影音資料,授權要有明確的范圍,且被授權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一旦超出的授權范圍就不對委托人發生效力,因為授權委托關系,事實上是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作為或不作為; 4、授權應當由明確的期限。以上是一般的基本規定,在公司法及其他的法規中還有一些特殊規定,這里就不具體舉例了。代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當事人有授權委托并且具備授權委托所需要的幾個要件的話,代簽合同就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