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監護人關系
法律分析: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關于第一監護人關系說明,爸爸:父女或父子;媽媽:母女或母子;姐姐:姐弟或姐妹;哥哥:兄妹或兄弟。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進icu配偶是第一責任人嗎
是。合法夫妻的配偶如果一方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進入ICU無法決定外部事務時候,配偶就是法定第一監護人以及第一責任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以及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承擔監護責任。
第一法定監護人是誰
法定監護是指由法律規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方式,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喪失監護能力,則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具有優先性,前一順序的監護人優先于后一順序擔任監護人的效力。然而,法定順序可以通過監護人的協議進行調整。如果前一順序的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造成明顯不利影響,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則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責任。
根據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順序依次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第二十八條則規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監護順序依次為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同樣需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總之,法定監護制度旨在確保未成年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得到妥善照顧和保護,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維護。
孩子的第一個監護人指的是誰
孩子的第一個監護人,通常指的是其父母。依據《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權遵循如下原則確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是默認的。
其次,如父母已故或喪失監護能力,監護人應由以下人員承擔,前提是這些人具備監護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長、姐姐,以及其他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且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親屬、朋友,前提需獲得未成年人父母單位或其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的同意。
若監護人指定出現爭議,應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單位或其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由法院裁決。
若不符合上述情況,則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單位或其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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