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如下:
1、仲裁申請:申請仲裁的一方應提交書面申請,包括爭議的事實、請求和證據;
2、仲裁受理:仲裁機構會對申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受理后,將通知對方當事人,并開展仲裁程序;
3、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員組成,一般由主任仲裁員或仲裁機構指定;
4、證據交換:雙方當事人可以交換證據,并可以提出對方當事人的證據要求;
5、仲裁聽證:仲裁庭會組織聽證會,雙方當事人可以陳述自己的觀點、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
6、仲裁裁決:仲裁庭根據爭議事實、適用法律和證據,作出仲裁裁決。裁決一般為書面形式,并在一定期限內通知雙方當事人;
7、強制執行:仲裁裁決一般有強制執行力,雙方當事人應按照裁決的判決履行自己的義務。
人事爭議的處理方式:
1、人事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是對人事管理活動中產生的人事糾紛由人事管理的行政權力與司法程序相結合進行依法調解和裁決而產生的一種新的準司法性質的解決方式。它具有保障權益、維護穩定、化解矛盾、減少訴訟壓力等重要作用。與傳統的人事爭議解決方式相比,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為:一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二是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則;三是及時、公正、合理的原則;
2、人事爭議糾紛的訴訟。對于人事爭議糾紛訴訟,司法解釋設立成了完全與勞動爭議仲裁一樣的程序模式。這里所說的“一樣的模式”是指在適用程序法上的相同:
(1)前置:即必須先經過仲裁,人民法院方予以受理;
(2)受案范圍:必須符合法律及相關規范、司法解釋規定下、限制下的各類爭議,否則即使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何種仲裁裁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審理機構:審理人事爭議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庭承辦。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相關規定,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規范仲裁辦案程序,依照相關規定、法規制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申請人事爭議仲裁應注意哪些要求
申請人事爭議仲裁應注意哪些要求一、申請人必須與人事爭議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三、超過時效的人事爭議案件的申請人認定。由于超過時效的人事爭議案件無法進入仲裁程序,其仲裁請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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