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規定
一、引言
行政訴訟是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為核心的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有明顯的區別,在行政訴訟中,主要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理所當然行政機關要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那么,在行政訴訟中為何要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原告是否還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如果提供不出,將承擔何種法律后果呢?
(一)舉證責任的涵義
舉證責任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必須承擔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責任①。舉證責任的基本涵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由誰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即提供證據責任的承擔;二是指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案件時法律后果由誰承擔。不能僅僅把舉證責任看成是一種義務或負擔,而應首先將其看成一種制度,一種確定勝訴和敗訴的制度。設定舉證責任制度,旨在建立一種規則,根據這種規則,如果法律要求特定當事人對某一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該當事人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該待證事實存在或不存在。如果該當事人提不出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具有可采性,或該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與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相比,不具有優勢,該當事人將處于敗訴的地位。可見舉證責任制度意味著舉證責任承擔者在訴訟過程中處于正方的地位,而不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則扮演著反方的角色。原則上,舉證責任承擔者提供的證據是本證,不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提供的證據則是反證,承擔舉證責任意味著承擔更重的舉證負擔,同時,也承擔更多的敗訴風險。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改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原告也負有一定得舉證責任,體現在:1、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在行政訴訟中,誰負有舉證責任?
現實困惑
某日,趙某駕駛貨車行至高速公路出口時,與一輛小客車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交警經過調查取證,認定趙某負主要責任。趙某不服交通認定,于是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中,趙某需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嗎?律師點評
對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趙某不負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主要由被訴的行政主體一方承擔。《行政訴訟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這樣有利于保護原告一方的訴權。原告一方原本就處于劣勢,如果讓原告方負舉證責任,會使原告方在行政訴訟中的訴權得不到實質性的保護。此外,由被告方負舉證責任,有利于充分發揮行政主體的舉證優勢。當然,除了以上兩點外,還考慮到由被告方負舉證責任,也可以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本案中,對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趙某不必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特別提醒
在行政訴訟中,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即被告)對自己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存在及自己與所訴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舉證。如果是行政賠償訴訟,原告還應對行政行為給自己造成損害以及因此遭受財產損失的數額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在行政訴訟中,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此外,《行政訴訟法》第35條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由此可見,在行政訴訟中,應當是由行政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實施的行政行為合法,而不是由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收集證據證明該行政行為違法。此外,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不得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這也就意味著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是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就存在的證據。
行政訴訟中,原告只承擔起訴責任,即僅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而被告則承擔案件的主要舉證責任,即需 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行政機關再行政訴訟中有哪些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再行政訴訟中有哪些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對自己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應該提供該作為(和不作為)的證據和法律依據。
作出行政決定的證據和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有哪些舉證權利
應該是“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只能做被告。
1、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和依據
2、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
經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3、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但被訴行政行為
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4、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
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5、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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