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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目的港船舶檢疫等管制措施導致交貨時間大大延后,國際物流企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保險在經營過程中可以收集企業)

首頁 > 醫療糾紛2023-10-29 13:23:57

物流案例分析

案例1
2004年,西安外運和其長期合作的客戶慶安公司做了一票進口設備運輸業務,該貿易合同設備的價格條款是FOB漢堡港。因為長期合作,該運輸項目沒有簽訂正式合同,而是一個口頭協定,按照以往的操作模式。承運慶安公司的進口設備在海運到達天津港清關完畢后,西安外運委托天津塘沽危險品運輸公司車輛拆箱汽車運輸回西安,在汽車運輸至河南陜西交界處因為下雨路滑,高速行駛的汽車剎車不住側翻,導致設備損壞,損壞的設備價值230多萬元,因為慶安公司對進口設備進行了投保,陜西平安保險公司向慶安公司賠付230多萬元。賠付一個月后,平安保險公司把中外運陜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運人中外運陜西公司賠付平安保險公司230萬元。
第一章 貨運事故與索理賠
貨運事故的產生 國際貿易下的貨物運輸、倉儲保管、交付貨物等工作時間很長、空間跨度大、作業環節多、單證文件繁雜、環境條件多變,所以在整個貨物運輸保管接受和交付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貨物質量上的問題、貨物數量上的問題、貨方不及時提貨的問題、承運人錯誤交付貨物和延遲交付等問題。
貨運事故 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的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也包括單證差錯、延遲交貨、海運中的無單放貨。
貨運事故產生的原因
海運中產生的貨運事故 造成貨差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貨物標志不清,導致誤裝、誤卸、理貨差錯、中轉處理錯誤;由于載貨船舶的沉沒、觸礁、火災、拋貨,政府法令禁運和沒收、盜竊、海盜行為、船舶被扣留、貨物被扣留、戰爭行為等原因可能造成貨物的全部滅失。
空運中產生貨運事故 主要原因是交接、機場堆存、裝機和卸機過程中,存在工作差錯而造成的。
第一章 貨運事故與索理賠
3、陸路運輸中產生貨運事故的主要原因 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貨物發生滅失、混票、溢短、包裝破損、貨物損壞。
4、非貨運事故 承運人承運的貨物按照貨物件數、重量收取和交付的,所以對于包裝內是多少不承擔責任;對于貨物的質量不承擔貨運責任;
5、其他情況造成的貨物損失 在國際貨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貨物數量、質量上的損失,承運人可以免于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由于貨物自身的包裝不良不適合長途海運而造成的損壞,承運人免于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貨運事故的責任劃分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貨物在承運人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貨損事故,除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和托運人的原因之外,原則上都是承運人來承擔責任。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對貨物應付責任的期間。
承運人運輸貨物的責任 主要指運輸工具、保管貨物、合理速遣、延遲交付等。
第一章 貨運事故與索理賠
承運人運輸貨物的責任 貨物運輸合同中一方對違反合同造成的另一方損失應進行賠償。承運人違反合同時,貨方遭受的損失有兩種可能,第一是實際損失即貨物的滅失或損壞,另一種是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雖然貨物沒有滅失或損壞,但是貨主應得到的利益沒有得到,最典型的是延遲交貨,因為晚到達目的地而耽誤出售商品的最佳時機。
承運人的免責和責任限制 即使承運人根據合同或法律應當對貨損貨差負責,但在國際貨運的有關公約和各國的法律中,都賦予了承運人的一項特殊權利,即承運人可以將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數額內。 另外對承運人不能使用責任限制的兩種情況,一種是有特別約定如托運人在貨物裝運時已經申報了貨物性質和價值,并辦理了相應手續;另一種是承運人喪失了享受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即承運人的故意和不作為。
托運人的責任 正確提供貨運資料,托運人對申報不實所造成的承運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妥善包裝貨物,貨損發生時,原因是承運人照料貨物不周還是托運人包裝缺陷很難判定,一般由第三方確認再劃分責任。
第一章 貨運事故與索理賠
貨運事故的發現與責任判定 在運輸的各個節點交付過程中,第一發現人具有報告的責任,報告給上一環節的操作,并如實記錄事故發生的情況以便責任的劃分。當不能確定是誰的責任造成的事故或有爭議時,可申請第三方檢驗機構介入判定。
托運人的責任 托運交付之前的貨損貨差由托運人自行負責;承運人的責任 貨物在承運人監管過程中發生的貨損貨差事故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和托運人的原因外,應由承運人承擔責任;第三者的責任,第三方責任人是指港口裝卸企業、陸路水路運輸企業、第三方船舶、車輛以及倉儲等。在運輸過程中,雖然有可能是第三方造成的貨損貨差,但承運人和托運人并不能免于承擔責任,貨損發生的時間段和在哪一方的有效控制之下是確認貨損責任方重要方法。
對于貨損貨差事故解決方式,首先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賠償問題的解決,然后才是承運人和托運人向第三方的追償問題。
第一章 貨運事故與索理賠
索賠 貨主對因貨運事故造成的損失向承運人等責任人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稱為索賠,承運人處理貨主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稱為理賠。
索賠提出的原則 實事求是的原則、有根有據的原則、合情合理的原則、注重實效的原則
索賠必須具備的條件
索賠人具有索賠權 提出貨物索賠的人原則是貨物所有人,或是提單上載明的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
責任人必須負有實際賠償責任 收貨人作為索賠方提出的索賠應該屬于承運人免責條款之外的、或屬保險人承保責任內的,或買賣合同規定由賣方承擔責任的貨損貨差
賠償的金額應該是合理的 應以貨損實際程度為基礎
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索賠即索賠時效。
第一章 貨運事故與索理賠
索賠的程序 索賠方發出索賠通知 提交索賠函 進而解決爭議,如果無法協商解決爭議,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
發出索賠通知 海運貨損發生后應在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交付貨物當時或規定的時間內,向其承運人或代理人提出書面通知,聲明保留索賠的權利,否則承運人可以免除責任,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時間貨物交付單次日7天內提出書面通知,集裝箱貨物交付的次日起15天內提出通知;空運貨物出現損壞后應立即提出異議,如果是行李,收到后7日之內提出、貨物收到后14天之內。國際鐵路運輸應在9個月之內向鐵路部門提出賠償請求和訴訟。
提交索賠申請或索賠清單 索賠申請書、索賠函或索賠清單是索賠書面文件。
提起訴訟或仲裁 雙方協議解決不成都情況下可采取仲裁、訴訟來解決貨損。訴訟的時效期海運為一年,索賠人須在時效期內向有最終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我國海事仲裁常設機構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第一章 貨運事故與索理賠
索賠權利的保全措施 為了保證索賠得以實現,須通過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使得貨損當事人對仲裁機構或法院判決的結果執行履行責任,這種措施就稱為索賠權利的保全措施。實際操作中,一般是留置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或承運人提供擔保兩種方式。
索賠單據 包括貨運單證、檢驗證書、商業票據和原始記錄,這些文件可證明貨損原因、種類、損失規模及程度、貨損責任。
海運索賠單據 提單正本、卸貨港的理貨單或貨物溢短單殘損單等卸貨單據、重理單、貨物殘損檢驗報告、商業發票裝箱單、修理費用單、索賠數額的計算依據、權益轉讓書、索賠函。
空運索賠單據 索賠函、貨運單、商業發票箱單合同、貨物艙單復印件、貨物運輸事故簽證、商檢證、運輸事故記錄、來往函電。
陸路運輸和多式聯運可參照海運、空運所需單證的原則。
第二部分 訴訟與仲裁
貨運事故發生后爭議是在所難免的,先采取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方式,協商解決不了,視情況采取司法訴訟、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方式,也可以通過第三方調解的方式。
訴訟 是解決貨運事故糾紛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加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糾紛的活動,以及在該活動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總和。案件的審判權由法院行使,沒有法院參加的活動不能稱作為訴訟。
訴訟涉及到主要關系方 法院是訴訟中的組織者和指揮者,訴訟當事人是指原被告雙方,訴訟參加人主要包括證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訴訟管轄 指法院之間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有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空運航空器最先落地法院管轄;船舶碰撞的訴訟由碰撞地或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共同海損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法院管轄,港口作業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部分 訴訟與仲裁
證據 發生貨損事故后受損方及時搜集證據是對索賠有重大影響。
調解 從解決貨損索賠的成本以及貨主、貨代、承運人等相關各方今后繼續合作并開展業務來看,調解的成本更低。但當事人如果各執己見互不妥協,那只有依靠法院的裁決。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是雙方自愿的。
財產保全 法院對于當事人的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對貨主而言,擔心勝訴后無法得到賠償,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承運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申請,以便減少自己的損失。
訴訟的基本程序 起訴與受理 審理前的準備 開庭審理 訴訟中止與終結、判決和裁定。
起訴與受理 起訴即提起訴訟主體即為原告,法院接受原告的起訴并發動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叫受理;
審理前的準備 在于使當事人作好法庭辯論的充分準備,保證審判的順利進行。
開庭審理 是指法院在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的過程。審理程序有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告判決。
第二部分 訴訟與仲裁
4、訴訟中止和終結 若出現一方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等情況訴訟將中止,若訴訟不可能再次恢復正常的情況,訴訟將終結。
5、判決及裁定 判決是指法院通過法定程序,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所作出的解決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判定;而裁定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為解決訴訟程序上的問題所做的判定,主要適用于不予受理、財產保全、對管轄權有異議等情況。
仲裁 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叫雙方所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而這個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遵照執行。
仲裁的形式 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機構仲裁也叫制度仲裁,是目前國際社會最主要的一種仲裁方式,依賴于一定的常設機構,有其固定的仲裁規則和程序。臨時仲裁不依賴于常設機構、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仲裁員自行組織臨時仲裁庭進行的仲裁。
仲裁事項包含的法律關系是否有涉外因素分國際仲裁國內仲裁。涉及港澳臺地區的爭議,比對涉外糾紛處理,也屬于涉外仲裁。
第二部分 訴訟與仲裁
仲裁機構 我國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要針對國際貿易糾紛的,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是針對海運貨運糾紛的,它們都有設有分會。國際上知名的仲裁委員會有國際商會仲裁院、英國倫敦仲裁院、英國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亞洲有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新加坡國際商事仲裁協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
仲裁規則 包括仲裁管轄、仲裁組織、仲裁的申請、答辯和反請求程序、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的審理和裁決程序、仲裁機構等。
仲裁協議 是仲裁的依據,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沒有仲裁協議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示范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部分 訴訟與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仲裁獨立原則、公平合理原則、一裁終結原則。
仲裁的基本程序 當事人自愿原則 仲裁獨立原則 公平合理原則 一裁終局原則。
訴訟和仲裁的比較
管轄權基礎不同 訴訟是法定管轄,是國家司法行為;仲裁是民間性,在仲裁協議的基礎上進行。
組織機構不同 仲裁一般是民間組織,仲裁員不是國家任命的,而是又仲裁機構列出名單,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員中指定組成仲裁庭解決爭議;仲裁比訴訟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審判原則不同 訴訟是二審終審,可上訴、申訴,仲裁是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訴、上訴。
審理方式不同 訴訟以公開為原則,沒有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仲裁通常不公開審理,以保護當事人的秘密。
第三部分 案例2操作流程錯誤導致索賠
某物流企業接受貨主委托,從事進口報關代理業務,并在報關完畢后按照本單位的操作流程將報關單據交給委托人。后由于該貨主沒有付清貨款給進口代理商,進口代理商以物流企業錯誤交付單據為由提出索賠。案件的關鍵問題是,海關報關格式委托書上的委托人是進口代理,被委托人是物流企業。本案中,盡管報關委托人是貨主,但是兩份委托如何認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目前法律尚缺乏明確的認識。最終法院判定物流企業存在過錯,應對進口商承擔賠償責任。總結;本案發生的根源在于物流企業的操作流程本身存在問題,按照該流程,物流企業在報關完畢后應將單據交還給報關委托人,而不能交付給其他委托人。
第三部分 案例3貨物交接風險
某空運公司與客戶簽訂貨物全程運輸協議運輸一批白銀,從A市到B市委托某航空公司采用航空運輸,從B市到香港采用公路運輸。空運公司為全程運輸承運人,航空公司為區段承運人。航空公司將白銀運抵B市后儲存到航空公司的監管倉庫,空運公司到倉庫提貨時,業務人員只清點了箱子數量和察看了箱子外包裝情況,沒有對貨物進行稱重。貨物運到香港后發現短少,經分析貨物最有可能是在B市的航空公司的監管倉庫內丟失的,但是因為沒有稱重而沒有及時發現問題。
本案中,空運公司在航空公司監管倉庫提貨的行為,實際上就是該司與實際承運人對貨物的交接,由于空運公司沒有發現貨物短少,所以推定航空公司完成了貨物的交付,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根據海商法第106條規定,貨物的滅失和損壞及短少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負擔賠償責任。
第三部分 案例4 操作人員違規放貨案
2007年6月,某運輸公司與進出口公司、貿易中心簽訂三方協議,運輸公司承擔500噸木漿在青島口岸的進口港口清關、代運業務。協議明確約定,貨物所有權為進出口公司所有,并規定青島港的該批貨物如有出庫,憑進出口公司有關出庫單或出庫說明方可提貨。按照運輸公司的操作流程,業務人員應該對貨權人出庫單或出庫說明核實無誤后方可放貨。但該公司具體經辦人在嚴重違反業務操作流程且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情況下,僅憑以往的合作經驗,聽信并接受了貿易中心出具的保函,辦理了貨物出庫手續
當進出口公司按照協議約定提貨時發現運輸公司已無貨可發,由此產生糾紛。經海事法院審結,判決運輸公司全額承擔賠償責任。當運輸公司隨后通過法律途徑追索貿易中心時,貿易中心已經被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此案給運輸公司造成經濟損失80萬元。
第三部分 法律答疑解惑
2009年底,我和幾個朋友設立了一家物流公司,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我們經常遇到“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等不同稱謂,請問,在法律上,三者有何區別?
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自然人。而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據產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可分為法定代表人和授權代表人兩種,法定代表人是法人代表的一種。一個法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有一個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和授權代表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單位違法的情況下,會受到雙重制裁,即除了法人承擔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負責人也承擔個人法律責任。授權代表人對外從事的活動都要受到法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人授權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

物流企業都有哪些法律風險?

我們把因內部原因引起的,表現在公司自身范圍內的、非業務性的法律風險稱之為內部風險。物流公司治理法律風險和企業勞資糾紛法律風險是常見的內部風險。外部法律風險主要產生于物流業務運作過程中,物流企業的外部法律風險往往比內部法律風險更具不確定性和危害性。我們著重分析物流企業外部法律風險的種類。首先,意外事故是產生外部法律風險的常見原因。比如運輸企業經常會因道路交通事故、船舶碰撞事故等引發理賠風險,倉儲企業則會因火災、被盜等原因而引發賠償糾紛,搬場或裝卸企業也往往因機器故障或其他責任事故而導致法律風險。這一類法律風險有天災,也有人禍,其預見性不大,但造成的損害卻可能很大。然而,實際中物流企業往往忽視對這類風險的防范和化解,雖然我們不能把這類風險降到零,但我們可以通過措施的合理安排和事后的妥善處理,盡量減少這類風險或者盡量減少這類風險帶來的損失。其次,物流企業與客戶之間,或者物流企業作為客戶與其他企業之間在業務操作中,也經常因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而產生法律風險。我們把這類法律風險稱為“業務風險”,其對企業的危害是巨大的,應當引起物流企業的高度重視。物流企業的業務風險一般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因業務合同簽訂不慎而產生的法律風險。合同簽訂包括訂立合同簽的談判,合同形式的選擇,合同條件的博弈、合同內容的組織,合同生效的約定等環節。物流企業本身是從事高風險的商業服務活動社會組織,其在簽訂合同的任何一個環節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埋下法律風險的隱患。比如一家物流公司的業務員在和客戶談妥交易條件后,簽訂了書面合同,但由于該業務員的疏忽,沒有發現客戶把合同中物流公司承擔“限額賠償責任”改成了“全額賠償責任”。后來物流公司違約引發理賠糾紛,因責任形式被篡改而使得其處于極不利的地位。由于合同條款擬定的失誤導致法律風險,在物流活動中是常見的。二是業務合同履行不當引發的法律風險。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很多物流企業往往極度重視業務的承攬,而忽視業務的運作和服務質量的保障。若物流企業對業務操作的控制不當,也即履行合同不當,很容易引發被客戶追究違約責任等方面的法律風險。比如,物流企業作為承運人的時候,經常會遇到客戶因遲延交貨而提出倒簽提單或預借提單的要求。物流企業有時會礙于情面或為了穩住客戶而答應這種不合理的要求,而同時往往由于這種不規范甚至違法的做法,給作為承運人的物流企業帶來極大的法律風險。筆者認為,如果發生合同履行不當的情形,很容易引發物流企業的業務風險。三是因被詐騙而引發法律風險。物流公司處于市場經濟運行的流通環節,要面對多方面的服務對象。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是很完善,社會法治程度也并不高,不誠信的市場行為甚至詐騙行為時有發生。這使得物流企業在從事商業服務過程中,容易陷入被詐騙的泥潭,因而引發法律風險。有的運輸企業或倉儲企業在接收客戶交運或交存的貨物時,沒有檢查到貨物本來就存在的、客戶又故意不聲明的瑕疵。而在交貨時往往因為分不清貨物瑕疵是何時因何原因而出現的,從而蒙受不白之冤,可能引發法律上遭受賠償之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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