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只針對起訴內容進行審查嗎
審查的內容主要是起訴的一般條件,時間條件和程序條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還要查明下列情況:
1、被告人是否重復起訴。重復起訴的情形一是起訴人已經撤訴或者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二是起訴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起訴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重復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訴訟的標的是否為生效裁判效力所羈束。即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再其他生效的行政判決中被確認,如果被確認,當事人再對此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3、起訴狀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行政訴訟起訴書應以書面形式,起訴狀應載明起訴人、被告的有關情況,訴訟請求、起訴事由等內容。
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原則:
首先,從合法性審查原則的適用主體上說,其主體是人民法院,具體由內設的行政審判庭承辦。行政審判的組織形式無獨任制,只有合議制一種形式。
其次,從審查的方式來看,人民法院應適用開庭審理的方式,這里的開庭與書面審理相對應。開庭可以是公開的開庭,也可以是依法不公開的開庭審理。
第三,從審查的范圍和廣度上看,法院只能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包括與之對應的抽象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無權對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立案和撤銷。
第四,從法院審查行政行為的深度或程度上說,是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的問題,不審查具體行政行這的合理與否的問題。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與合理性劃分的基礎是法律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提出的不同層次的要求,即根據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所作的劃分?;緝热轂椋壕唧w行政行為既要在符合法律的規定、不違背法律的精神的前提下,又要公正、適當、合乎情理。這兩者的關系為,合法性是合理性存在的前提和基礎,行政行為若已不合法,合理性就被其所吸收,只有在行政行為合法的大前提下,才會存在合理性的問題。一般而言,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產生于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場合,即法律往往只規定行政行為的范圍和幅度,此時,行政機關在此范圍內自主決定輕重而實施行政行為不存在合法與否的問題,只產生合理、公正與否的問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能對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的行政行為(合理性)進行干預,不能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以保障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地進行管理。
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指法院主要在合法性層次上審查、監督行政行為,即便是偏輕偏重,也要予以維持,不得判決變更。如對某公民訴請法院減少行政罰款,法院首先要用合法與否的五個標準審查,都符合時才審查適當性,除非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畸輕畸重外應以維持。論及此問題時有人總將“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作為審查合理性的依據,但實則不然,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也是可以撤銷的,這足以說明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已經達到違法的程度。相反,支持不審查合理性的立法例倒很充分,《行訴法解釋》第56條第(二)項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意即只要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即便有不合理之處法院也無權審查,而只能采用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作法。
最后,審查的標準問題是合法性審查原則的核心問題。具體行政行為為合法、違法的標準,是《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一、二項確立的。五項標準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即為合法,法院應予判決維持。五項標準中只要有其中之一不符合即為違法,法院就可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這五項標準是:一是主要證據是否確鑿、充分;二是適用法律、法規是否錯誤;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職權;五是否濫用職權;六是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其中第二、三、四項需要法官適用單行實體法律、法規來加以審查判斷。而第一項對主要證據不足的具體行政行為即為違法的認定標準是《行政訴訟法》本身確立的,第五項的濫用職權也是《行政訴訟法》把原屬合理性層次的問題提升到合法性的高度加以規定的。所以,合法性審查的“法”,首先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行政訴訟法》,其次指若干單行行政性法律、法規和參照的規章及司法解釋。應該指出的是,上述五項標準是衡量行政機關積極的、作為的行政行為的標準。對行政機關消極不作為認定違法的標準是,行政機關對法定職責該履行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
審計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審計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所謂特定主管一是指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規定由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對于未經法律規定的則不予受理;二是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訴訟案件,要依法提起訴訟。特定主管的內容構成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范圍。 (二)審計行政復議前置原則 行政復議前置即行政先行處理原則,是行政訴訟特有的原則。復議前置,是指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也就是行政爭議在法院解決之前,將行政復議作為一項必經程序。未經復議的行政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審計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中只規定對某類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沒有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告之當事人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審計行政復議實行復議前置原則已基本得到確定。 (三)審計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原則 審計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簡稱為司法審查原則。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司法審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審計行政案件,對審計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包括兩方面的意義:一是以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行政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這樣規定表明了我國行政訴訟法只以具體行政行為,而不以抽象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二是以合法性為審查標準。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是由行政訴訟的目的決定的,行政訴訟的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一個是指合法的權益,一個是指依法行政,兩者共同的內容是合法。而這種合法以共同指向具體行政行為上,因此,人民法院只有把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審查清楚了,才能達到行政訴訟的目的。 (四)司法變更權有限的原則 司法變更權有限的原則,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變更權。法院對被訴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只能作出維持或撤銷的判決或裁定,只在特殊例外情況下享有一定變更權。司法變更權的有限原則,是行政訴訟法區別其他訴訟法的重要內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具體規定了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也就是當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判決變更是指人民法院以判決的方式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適用判決變更有兩種情況:其一,必須是行政處罰,而不是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非法所得等屬于行政處罰。其他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強制措施;非法要求公民、組織履行義務等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得判決變更。其二,必須是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而不是處罰不當。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屬于非常不合理的行政處罰。假定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對甲的處罰和對乙的處罰非常懸殊?;p或畸重,人民法院就可以適用“顯失公正”的規定。行政訴訟法這樣的規定既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行政主體被訴的行政行為給予尊重,又反映了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這樣一種關系。 (五)合議審理原則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人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這雖然與民事訴訟中的合議制度相同,但行政訴訟中不適用民事訴訟關于“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規定,行政訴訟的這種合議制正是與民事訴訟中有的獨任制相區別的,一切行政案件均應依法組成合議庭。這正是由于行政案件專業性強,審判人員不可能掌握所有行政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合議庭組成人員權利平等,對于案件的調查、審理、裁判及其他重要問題,都由全體人員共同研究,有利于案件的審理。設立陪審制度,還可以增加人民群眾對審判組織的信任,有助于把審判活動置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 (六)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由于行政行為屬于行政機關單方面的行為,行政訴訟的標的正是這種單方面行為,即具體行政行為。正如審計監督活動中,審計機關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一旦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其舉證責任當然由審計機關負責。審計機關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一要有事實依據,二要有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依據。 (七)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不適用調解的原則。是指既不能把調解列為行政訴訟中的一個必經階段,也不能把調解作為結案的一種方式。但行政訴訟法還規定了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它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因此,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這是應盡的職責,無隨意處分權。如審計機關在對某單位的國有資金的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審計過程中,查出該單位隱瞞、截留應當上繳國家稅金、利潤或者其他財政收入,違反財政法規款額較大,依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規定,該處理必須作出處理,對此沒有調和余地。所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應調解。 (八)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原告提起訴訟而停止執行,這是由國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決定的。如此具體行政行為因一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訴訟就中斷,那么必然會使法律秩序處于不穩定狀態,直接影響國家行政管理的效力,社會和公眾的利益也難以保障。但在該條款中,還規定三種情況例外的內容:一是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是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頓狀態執行的;三是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是審計行政訴訟中特有原則,在民事訴訟中不存在這樣的問題。一旦有人提起民事訴訟,涉及雙方權利義務之事項應立即停止執行,以維護合法的民事法律關系。但是,在行政訴訟中均不停止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事項。這是由具體行政行為的特性所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從某一方面反映了國家的意志,在未依法否定之前推定為合法和正確,非經法定程序不能隨意變動,當事人必須嚴格執行,以維護國家行政管理的整體性。規定該原則的目的在于防止借用提起行政訴訟,逃脫國家行政管理的制約,影響國家行政管理的正常運行。但實踐中,情況是復雜多變的,行政訴訟法上述三種情形作了例外的規定。 二、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特點 法定性。即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是由行政訴訟法具體規定的,不存在絲毫的隨意性和可變性。 概括性。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集中體現了行政訴訟的基本特點和精神實質,概括地反映了行政訴訟的基本行為規范。 指導性。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是制定行政訴訟法律規范的出發點;也是行政訴訟主體進行訴訟活動的基本準則;還是司法機關處理和解決行政案件的基本依據。 三、審計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與其他訴訟的相比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與其他訴訟相比較具有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性。共性的內容如: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原則;辯論原則;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人民監察機關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行政訴訟特有的原則是指由法律規定的開展行政訴訟活動必須遵循的,不同于其他訴訟的特殊原則。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中的特殊原則包括: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復前置原則;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原則;司法變更權有限的原則;合議審理原則;行政訴訟不適應調解的原則;被告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則;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的原則;等。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原則。
行政訴訟中的基本制度有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是中國審判制度的基本原則,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都采用兩審終審制度,同樣合議制、回避制、公開審判制也是如此,因此教材的提法有問題。
不對。
兩審終審是中國審判制度的基本原則,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都采用兩審終審制度,同樣合議制、回避制、公開審判制也是如此。
行政訴訟中只能采用合議制審判方式,這句話錯在哪里?請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這句話沒有錯。
什么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在我國,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并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章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擴展資料:
行政訴訟特征: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訴訟
即通常說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活動。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章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從學理上說,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特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專門、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被稱為“民告官”。
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凡是在內容上屬于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法律規范,無論其形式如何均屬于行政訴訟法的范圍。
什么是行政訴訟?其特征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在我國,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并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行政訴訟有如下特征: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我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并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限制。至于,不屬于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許被千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著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所訴自訴人。
行政訴訟,是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法條鏈接:〈行政訴訟法〉
1、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2、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 行政訴訟法 (179)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 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111)
具體而言其法律淵源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規定尤其是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對行政訴訟活動的進行具有基礎性的指導和規范作用。
(2)國際條約?!缎姓V訟法》第7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3)《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有關審判組織、審判程序以及法律監督的規定。
(4)行政訴訟法典。
(5)單行法律、法規。
(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主要是指《若干解釋》以及有權機關對法律、法規所作的其它解釋;
(7)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三、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范圍 (158)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范圍,是指行政訴訟法的適用范圍,具體包括行政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一) 空間效力 (78)
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范圍。我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于我國國家主權所及一切空領域,包括我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也就是說凡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
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不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二) 時間效力 (65)
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時間范圍,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行政訴訟法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的溯及力。我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日期即為行政訴訟法的生效日期。同時,我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 對人的效力 (64)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能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我國行政訴訟法采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在我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無論當事人為中國公民、法人還是外國公民、外國組織或無國籍人,均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但是,中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對外國公民的權利作了特殊規定的,適用該規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據此,除非派遣國政府明確表示放棄豁免或者外交人員從事與公務無關的活法,行政訴訟法對其沒有約束力。
(四) 對事的效力 (58)
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法對行政案件的適用范圍,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四、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23)
(一)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實體法 (88)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行為,調整行政訴訟關系的程序法,它規定法院、訴訟當事及其他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的程序性權利和義務,因此,是有關程序規范的總和。而行政實體法是規定行政機關及相對一方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所以,二才規定的內容及范圍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實體法也有一定的聯系。行政訴訟法是保證實體法得到正確實施的重要手段。
(二)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程序法 (103)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程序法都屬于程序法,都是保證行政實體法正確實施的手段。但適用的主體不同,所處的階段也不同。行政訴訟法主要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據;而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實施公務行為的依據。從適用的階段看,行政訴訟法是審理行政案件時適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濟程序;而行政程序法是關于行政得為的程序法,它于行政行為的全過程,不僅包括事后救濟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通常情況下,行政實體法首先通過行政程序法得以實施,只有發生行政爭議時,才有適用行政訴訟法,通過訴訟程序實施行政實體法的必要。
五、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115)
(一) 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78)
(二)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62)
(三) 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行使行政職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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