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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的工傷賠付

首頁 > 醫療糾紛2022-08-23 20:56:34

農民工工傷應怎么賠償

做工時電鋸把手掌部位鋸了,醫生說還蠻嚴重的,是做裝修的,我們都是些農民工,也沒和老板簽什么勞動保險,之后的幾個月都不能工作,應怎么叫老板賠償?請幫我回答一下,謝謝!

因工受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是,在建設領域,轉包、違法分包普遍存在,轉承包人、違法分承包人很多都是自然人,他們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通常被叫作包工頭。因此,雇員與包工頭之間形成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那么受雇于包工頭的雇員因工受傷,都能向誰主張什么賠償呢?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雇員可以向雇主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包工頭是個人不具有承包資質,而雇員的前用工單位即發包人、分包人對包工頭沒有相應資質是當然知情的,故雇員可以同時起訴該發包人、分包人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第4項之規定,雇員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傷殘等級評定后,對依法應由單位承擔的工傷賠償項目有權要求向包工頭轉包和非法分包工程的用工單位支付。因此,對于轉包、非法分包雇員受害情形,雇員既有權主張侵權賠償責任,也有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雇員有選擇權,只能選擇其一主張,選擇行使后不得另行主張。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受傷賠償金額只有等勞動能力鑒定等級后才能最終確定。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參看這一個:
  工傷認定程序
  (一)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1]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系其法定義務。 2.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非職工一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一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就可以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此種場合的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來說,是其民事權利而非義務。同時,法律授權工會組織也享有工傷認定申請權,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工傷認定管轄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依規定應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三)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至于何為“特殊情況”及何為“適當延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酌情認定、決斷。上述期間內,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始得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2.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四)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1.填寫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條件: ①申請材料完整; ②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③受理時效尚未經過; ④申請主體適格。 上述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勞動保障部門受理的, 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證據的調查核實
  1.勞動保障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2.勞動保障部門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3.調查核實時,依法行使職權并履行法定保密義務; 4.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七)舉證責任: 1.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2.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七)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規定
  1.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3.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載明必記事項; 4.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八)送達與抄送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九)復議或訴訟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資料存檔
  工傷認定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編輯本段六、具體工傷賠償事項
  (一)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二)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三)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各地規定不一。
  (四)職工因工致殘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因工死亡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010年7月9日,國家安監總局召開全國安全生產視頻會議,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駱琳在會議中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新標準實行后,在生產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最高能獲得60萬元補償金,提高近兩倍。 2009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計算,一次性傷亡補償金是34.6萬元。再加上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一次性獲得的補償,平均水平在50萬至60萬元之間。[2]
  (六)非法用工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后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祝福!

農民工工傷賠償 和意外賠償

侯律師您好! 我父親是是農民工,在家和包工頭干活(就是包工頭帶人給別人蓋房子) 那天在干活當中受傷導致 肋骨折了4根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我父親在搬運水泥 不小心滑倒 結果水泥垛意外倒了 砸在我父親身上造成的傷害 請問這個怎么賠償呢 這個意外險能報銷嗎 我父親有責任嗎 醫療費我們自己需要出錢嗎 可以要誤工費嗎 我應該是向包工頭要賠償 還是向房東要賠償?

證據補充:
證據 就是很多干活的都看到了 沒有其他證據
你好,你的父親與包工頭屬于雇傭關系,對于你父親的傷害,依據規定,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及流程

1、首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后做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索賠;

2、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未簽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服、工作往來信息、證人證言、錄音等可以證明你存在勞動關系證據,要求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4、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擴展資料

工傷責任認定

1.雇主無責任階段 

這種做法的理論依據是18世紀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風險分擔”理論中提出的觀點。上述理論被稱為“危險自負說”。

2.雇主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下半葉,勞動者抗爭取得了一定勝利,工傷責任雇主承擔“過失賠償”原則。

3.雇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末期,勞工斗爭和社會進步,英、德等國家確認了“職業危險原則”。由此,工傷責任進入到雇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

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 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 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 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 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 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 本人工資的90% ; 二級 本人工資的85% ;三級 本人工資的80% ;四級 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 五級 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 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 本人工資的70% ;六級 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 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七級 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 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 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 第43條

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

三、工亡保險待遇 第37條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 供養親屬范圍:

(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6、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 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要求:(1)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條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申領工傷待遇流程如下:

(1)工傷登記:用人單位帶齊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醫療費用發票原件;費用匯總清單;原始病歷原件和復印件;出院記錄;或和《臺州市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上述材料后先進行享受待遇資格審查,審查部門核查工傷職工的參保繳費情況,審核用人單位提供的證件與資料,核對工傷認定事實,確認職工領取工傷待遇資格,進行工傷登記電腦錄入。

(2)醫療(康復)待遇審核:用人單位準備上述材料到工傷登記窗口登記完畢后,到工傷待遇結算窗口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各項檢查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病情相符;是否符合工傷保險"三目"的規定;批準的異地就醫工傷職工,還需提供《臺州市工傷職工轉院申請表》;經辦機構與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直接聯網結算的根據規定進行聯網審核。審核完畢后打印結算表,再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用人單位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3)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審核: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提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輔助器具配置確認書》,自愿確定一家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經結算窗口審核后出具《輔助器具配置通知書》;在配置標準的最高限額內由審核部門與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結算。

(4)傷殘待遇審核: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審核部門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繳費工資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審核部門根據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和傷殘等級核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工傷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多次工傷,應當按照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按綜合評定的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退休后,審核部門根據其基本養老待遇,核定與傷殘津貼的差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傷殘待遇生成《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傷殘職工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5)工亡待遇審核: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審核部門根據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

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死亡的,審核部門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喪葬補助金。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職工近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申請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與工亡職工關系證明;

(三)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

(五)孤兒、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門相關證明。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審核部門審核用人單位的證明和近親屬的申請資料,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

生活有困難的,審核部門應審核近親屬的申請資料,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進行核定。

審核部門審核供養親屬申請資料,根據本人工資,核定每個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金額。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生成《工傷待遇定期支付費用審批核定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供養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6)涉及第三人的工傷待遇審核:涉及第三人責任的,審核部門審核工傷待遇時,還應審核以下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

(一)屬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

(二)屬于遭受暴力傷害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資料;

(三)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需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證明資料;

審核部門根據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醫療(康復)費與工傷待遇中的醫療(康復)費比較,不足部分予以補足,其工傷醫療(康復)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其他工傷待遇按浙人社發[2011]253號文件執行。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職工近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7)先行支付審核:涉及第三人責任申請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審核部門審核以下資料: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等材料;

(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的先行支付申請;

(三)對肇事逃逸、暴力傷害等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對責任主體不能確定的,需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明材料。

(五)本人承諾書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職工近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8)工傷待遇(費用)支付:審核部門將工傷待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工傷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履行告知義務。審核部門建立當月工傷職工待遇支付臺賬,生成《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核定匯總表》,轉財務部門。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從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次月起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從死亡的次月起計發,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音訊消失的第4個月起計發。

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墊付的工傷待遇可通過簽訂代發協議的商業銀行進行發放;在工傷協議機構發生的費用可通過與工傷協議結構聯網審核后進行直接結算。

財務部門收到《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工傷待遇定期支付費用審批核定表》后,再次復核無誤后,二個工作日內撥到用人單位帳戶或傷殘職工個人帳戶。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撥到用人單位帳戶,傷殘待遇、工亡待遇撥到個人帳戶,特殊情況下要求撥到單位時,必須單位書面申請、個人書面同意,或者勞動仲裁書明確裁決。

待遇審核部門對按月領取待遇人員實行一年一次年檢制度。

擴展資料:

農民工工傷賠償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農民工): ,男, 歲,身份證號: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吉利區施工工地施工時不慎發生傷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事后,甲方立即將乙方送往醫院搶治,經治療后復查,現無大礙,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 ,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誤工費用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由甲方在協議雙方簽字時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終止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6、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參考資料: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條例

農民工享有其他職工相同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
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者因工負傷后,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對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綜合評定,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應當先向人力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的30內申請。工會、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工傷認定并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鑒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不同。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津貼等。

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是勞動爭議,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賠償標準是由《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的。

發生工傷首先應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其次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傷情穩定后,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后,方能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此時,工傷職工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首先,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工傷認定,參考 《 工傷認定辦法 》辦理。如果無法申請工傷認定,搜集雇傭關系的證據,協商不成,到 法院起訴,參考如下法條 主張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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